清朝规定,上访者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但不允许“邀车驾直诉”。咸丰元年,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前面说了,中央要“政平讼理”,地方官员却想着“劝民息讼”,乃至“压讼”,地方官员除了用截拿手段控制京控外,对于中央已经受理的京控也想办法“搞定”———
比如拖延手段,案子发回到各省督抚手里,但下属地方官员早把京控人视为寇仇(丁日昌的说法),他们一般无视20天内遣送证人的期限,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无关的或不重要的证人,造成省里无法审理发回的京控案。
有的官员则在和稀泥。因为法律规定京控不实,就是诬告,要受处罚。但官员又不愿把案子审得太明白,证明就是诬告并处刑,那会引发新一轮的京控,而会通过简单地责打京控人,了结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朝廷在1882年发过一道命令强调:如果京控属实就惩罚罪犯;如果京控不实就惩办原告;禁止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到了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纠正错案的效率越来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则需要三年两年,多则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方可审结。到光绪年间,关于“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或“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结”的记载,极为常见。
最后随着清王朝的灭亡,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京控制度也消亡了。
原文刊载于:《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6日AA29版,作者:沈彬,原题:《京控:中国古代的进京上访和截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