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王长征指控被告余华作品《兄弟》剽窃其作品《王满子》内容,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满子》是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余华剽窃不成立,上海文艺出版社及滨州新华书店也不构成侵权。”(据《齐鲁晚报》2007年10月24日报道)
虽然余华赢得了官司,但是全国舆论一片哗然,许多人却对余华提出了质疑与批判,认为余华输了脸面,实际上等于是输了官司。
余华在《兄弟》的《后记》中说:“2003年8月我去了美国,在美国东奔西跑了七个月。当我回到北京时,发现自己失去了漫长叙述的欲望,然后我开始写作这部《兄弟》。”“起初我的构思是一部十万字左右的小说,可是叙述统治了我的写作,篇幅超过了四十万字。”但余华给法庭的陈述中却辩称,《兄弟》创作于上个世纪,有十余年的历史。“被告余华辩称,《兄弟》系自己原创小说,虽然出版于2005年8月,但总体构架和人物设置等均完成于上个世纪,跟原告的《王满子》没有任何关系。”(中国法院网10月22日讯 )
据《成都商报》2007年2月13日报道,“余华近日在他的博客上发表文章说,《兄弟》原本是1995年为明天出版社而写的一部十万字左右的小说,并非是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
一个余华,却有两种前后矛盾的说法,我们相信哪一种说法呢?前一种说法是余华在《兄弟》出版之前说的,后一种说法是余华被起诉之后说的。我们可以肯定,余华的两个说法中必有一个不成立。
如今时代,天下文章一大抄。有一些高明的抄袭者就不同,他们在原作的基础上再次加工和创作,穿上了马甲,即使被人揭露或起诉,法院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虽然这次余华胜诉了,但我们仍然困惑,许多对法院的判决书的“解读”有不同声音――“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
黄麟《“抄声一片” 余华胜诉为作家挽回脸面》说:“这段文字,相信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解读’。我的理解是:‘抄袭’和‘借鉴’并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借鉴’向前迈过一小步,就是抄袭。”(据人民网文化频道2007年10月25日)但是,我们不同意黄麟“余华胜诉为作家挽回脸面”一说,而是余华赢了官司输了作家的脸面。
被告余华《兄弟》一书与原告王长征《王满子》一书有相似性,为什么会有相似性?是余华《兄弟》一书“借鉴”了王长征《王满子》一书?还是王长征《王满子》一书“借鉴”了余华《兄弟》一书?
被告余华《兄弟》一书2005年出版,原告王长征《王满子》一书2004年7月7日发表在“百灵文学网”。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余华《兄弟》一书“借鉴”了王长征《王满子》一书。
如果我是余华,我就会勇敢地站出来,说老实话,而不是说谎话,澄清事实真相。但是,我至今看不见余华有什么表现,余华为什么不出面解释这种相似性是哪里来的呢?他害怕什么?
因此,我们认为,余华赢了官司输了作家的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