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关于“对使用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义进行药品广告宣传的做法,药监局正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治理,希望能在今年年底彻底取缔”的发言,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似乎名人代理药品广告时代即将终结。然而笔者却乐观不起来。究竟谁是“名人”?这是一个问题。
把颜江瑛的发言解读为禁止名人代理药品广告,或许基于“名人”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那么,哪些人物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呢?或许一百个人有一百个答案。具体到某个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答案也可能是五花八门。据报道,英国某杂志曾在各大城市的成人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名人识别率”测验。结果只有25%的人能识别出萨达姆,有16%的人能识别出俄罗斯总统普京,能说出当时英国政府五名重要“领袖”的不到十分之一。我国法律没有对哪些人是“名人”进行规定。既然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的规定,那么,取缔名人代理药品广告很可能就是无的放矢,最后只能落空。
谁是“名人”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名人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而且牵涉到法律对名人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典型的案例是2006年关于“屈原”牌猪饲料商标的大讨论。当然,由于屈原是已经盖棺定论的伟人、名人,所以从法律技术上讲,处理“屈原”牌猪饲料商标以保护屈原的名誉权问题可能简单得多。然而,对于商家注册“姚明”为女性卫生用品商标,以歌手爱戴的名字申请注册“爱戴”牌安全套,把“雷锋”头像印上安全套包装盒等损害当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事件,由于法律的瑕疵,我们除了感叹商标恶搞名人无良以外,又能做些什么呢?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无论是保护名人的名誉权,还是体现名人的社会责任,如果对“名人”没有规范的认定程序,没有法定的界限,保护或者约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