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学说的基本用意可以由两个方面来说明,就社会方面而言,是要为社会生活确立一种规范,以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个人方面而言,是要为个人确立一种安身立命的观念,以获得身心性命的寄托。
义利问题与这两个方面均有直接关系。儒家历来非常重视义利问题。程颢认为:“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朱熹也认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与延平李先生书》)义与利都是对行为的审查与考量,但却是两种不同的审查和考量。义是对行为做伦理的审查和考量,以考查其是否合乎规范;利是对行为做经济的审查和考量,以考查其是否有效有利。《中庸》说:“义者,宜也。”韩愈说:“行而宜之之为义”。(《原道》)义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价值导向,它所强调的是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利,即利益。利的对立面并不是义,而是害。利与害是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做出考量,它所突出的是行为的功利性、有效性。
由此可见,从本原的意义来看,义与利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依据不同的尺度来对行为作出衡量。义的也可能是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利的也可能是义的,也可能是不义的。当义与利相一致的时候,不会有问题发生,但是当义与利不相一致的时候,个人应当持什么样的态度?这就是义利问题的根本所在。
儒家义利观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人性论。在人性论问题上,儒家内部是有分歧的。孟子认为人性善,荀子认为人性恶。在荀子看来,人天生有好利恶害的本能。“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对此,孟子并不予以否认。“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嗅也,四体之于安佚也,性也。”(《孟子·尽心下》)但这一好利恶害的本能是人与动物共有的。这一人与动物相同的、共有的本能,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人之性”,但却不是人之所以为人者,不是“人性”。“人之性”所表证的是人的先天性的因素,这种先天性的因素实际上是人的本能,而不是人的本性,人的本能在很大意义上是与动物相类、相通,以至相同的。“人性”所表证的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因素。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因为人与动物相类、相同,而是因为人与动物不同,与动物不同而为人之所专有者,才是“人性”。
孟子认为,人异于动物之根本所在,正在于人先天地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这才是人之所以为人者,才是人的本性,才是所谓的人性。“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因此,人的本性就其本原意义而言,原本就是善的。这种本原的、先天性的善,正是人向善的基础;人本身原有的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正是人向善的发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所以,儒家所宣扬的仁、义、礼、智,并不是外在于人或强加于人的东西,而是根源于人性,并且是由其发育出来的东西,是人性中本有的东西:“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为仁、行义不过是使人性之中本有的善端得以发扬广大而已。
荀子将人好利恶害的本能当成基本的人性,从而认为人的本性是恶。但荀子并不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好利恶害的本能,而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在于人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人的可贵之处,人高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在于人之有义,在于人能够以义为行为的准则。
孟子、荀子虽然在人性论问题上有分歧,但在人之所以为人的问题上却是一致的。因此,虽然孟、荀在人性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义利问题上并不存在对立,都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义,就在于人能够按照义的准则来做人、来做事。
义利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义利不相一致时,应当持何种态度,二是人的行为应当以何者为出发点。
对于前者,儒家认为应当“义以为上”。孔子曰:“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应当以义作为自己最高的行为准则。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论语·里仁》)人之所欲、所恶者,即是人之利;而以其道、不以其道,即是人之义。这表明孔子对于人之利是认可的,孔子所否定的,只是不义之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孔子所提倡的,只是“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只是一种“义以为上”的精神。正因为如此,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富而可求”者,即是合义之利,对如此之利,孔子并不否定。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求生避死是人的自然欲求,但人作为人并不只是肉体的躯壳,同时也是精神意志的主体。作为精神意志的主体,人把有的事情看得比生死更为重要。荀子并不否认人有好利之心。“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荀子·大略》)好利之心,人皆有之,而好利之外,好利之上,更有好义。“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荀子·荣辱》)孟、荀所强调者,也是一种“义以为上”的精神,与孔子的基本思想也是一致的。
关于人的行为应当以何者为出发点的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及社会的价值导向,二是个人的价值取向。就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导向而言,墨家提倡一种以利为则的价值导向。“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儒家对此持否定的态度。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在孔子看来,国君好利,将引领、兴起一种好利的社会风习。“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凡事以利为准则,会引起不同利益团体间的相互报怨,这对国家社会是不利的。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在孟子看来,治理国家社会不应以利益为价值导向,以利益为价值导向,必然引起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纷争,从而危及国家社会的安定以至安全。“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国君是民众的表率,“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民众以国君为表率,就会引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治理国家社会应以义为准绳,而不应以利为旨归;国家社会的价值导向应当是义,而不应是利。
就个人之价值取向而言,儒家认为应当以义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应当持一种“义以为上”的态度。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喻,即知晓、明白。君子、小人,既是政治范畴,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也是一道德范畴,指有德之人与无德之人。荀子说:“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於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卿士大夫,君子也;庶人,小人也。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孟子·梁惠王上》)“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君子喻于义也;“无恒产因无恒心”者,小人喻于利也。
董仲舒有句名言,常为后世强调事功者所垢病。“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语出自《汉书·董仲舒传》,而在董氏《春秋繁露》中则为:“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篇》)“不急其功”与“不计其功”有语义上的差别,当是《汉书》作者班固所改尔。仁人正道、正谊(义)而不谋利,道与义者,为当为之为、为正义的事业;而利者,为做事之直接利益。仁人做事之动机是义而非利,“不谋利”,并非是要去利,并非是要就害,而是以为不能以直接之利害为出发点,而是以为在利之上更有其义。这一观点与孔、孟之观点是一致的。
儒家的社会理想是:“家齐”、“国治”、“天下平”。中国古代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就内部机制而言,农业经济的发展在生产技术未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条件下,不会有飞速发展,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外部环境而言,中国在古代史上一直处于世界文明的领先地位,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一直未受到严峻的挑战。所以,发展经济,对于古代中国,对于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并不是迫切的任务,也不是首要的工作。对于统治者而言,首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使民众各守其分,各得其所。所谓“国治”、“天下平”,亦不过是社会稳定、民众安居乐业。故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因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首要的任务,因为以治国、平天下为社会政治理想,因为不是要指导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谋取利益,而是要为个人确立安身立命的观念,所以,儒家很少直接言及利益。“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论语·子罕》)孔子确实“罕言利”,为什么“罕言利”?为什么不敢公然言利?朱熹解释说:“利最难言。利不是不好,但圣人方要言,恐人一向去趋利;方不言,不应是教人去就害,故罕言之耳。”(《朱子语类》卷三十六)趋利,乃人之自然倾向,并不需要他人来教导;而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则非教导不可,故孔子“罕言利”而多言义。孔子往往将义利对举,义利对举也无非是要宣扬一种“义以为上”的精神。
中国现在所处的政治、经济、军事条件,不仅与孔、孟时代大不相同,与程、朱时代也大不相同。就内部环境而言,中国目前在经济、军事方面还处于落后地位,发展经济是全国各族人民最根本的任务;就外部条件而言,整个世界日趋溶为一体,任何国家想要独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已经成为不可能。由此,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在团体与团体的交往中,在国与国的交往中,“不言利”或“罕言利”,也成为不可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动之直接目的当然是为了利,利益是企业活动的直接驱动力。然而对于具体企业而言,其对于利益的追求本身虽然是正义的,而其追求利益的方式则有当与不当、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其所取得的利益也有合义之利、悖义之利的分别。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是完全自由的。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实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是一种规范经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和规范的条件下才是自由的。义作为当为之为,作为正义的事业,其正当性、正义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即表现为具体的法律、条例、规范。只有符合法律、条例、规范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才是合义的行为,才是正当的行为。所以,企业对于利益的追求是以合义为基本前提的。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自觉经济,企业对于法律、规范的遵守应当是企业的自觉行为,而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当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自觉地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应当照章纳税、公平竞争;应当彻底杜绝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偷税漏税、坑蒙拐骗等思想念头;应当将合理经营、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作为毫不动摇的精神支柱。这样的企业才是成熟的企业,这样的社会才是成熟的经济社会,这就是经济秩序。而这样的经济秩序、这样的经济社会,在当前中国还没有完全形成。儒家的义利观念对形成这样的秩序、这样的社会,无疑具有促进作用。遵守规范应当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见利思义”也应当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作者:罗安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