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东南飞》是我国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首长篇叙事诗,全诗通过曲折的情节、艺术的手法描述了东汉末年焦仲卿和刘兰芝二人的婚姻悲剧故事。什么原因最终导致了这场婚姻悲剧,后人也从制度、文化、社会等多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但“一千个读者眼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笔者试以此诗为文本分析对象,结合汉朝的制定法和习惯法,对此悲剧故事进行法律解读。
其一,焦刘二人婚姻的缔结。全诗虽然没有很多的笔墨涉及焦刘二人如何形成姻缘,但结合我国西周以来形成的父母包办婚姻制度,以及刘兰芝的“受母钱帛多”的讲述中,可推知焦刘二人婚姻的缔结应是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具备“六礼”,合礼、循法,是当时国家、社会承认的有效婚姻。
其二,焦刘二人婚姻的解除。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逐步建立并稳固,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倡导“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婚姻解除方面延续西周以来的“七弃三不去”的原则。同时,在父母包办婚姻制度下,夫妻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取决于父母,如《礼记·内则》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我也’,子行夫妇之礼,没身不衰。”由此,焦刘二人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当然与焦母有重大干系。焦母对子言:“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可见,焦母对刘兰芝不满已经多时,“不顺父母”符合汉朝“七弃”条件之一,同时对刘兰芝而言,又无“三不去”条件,即不存在“有所聚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形,由此焦刘二人婚姻的解除不可避免。尽管焦仲卿对刘兰芝言明:“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但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女子出嫁后,女方家人要得到婆家同意且派人迎接才能回娘家,刘兰芝的“不请自归”,在刘的娘家人看来,无疑是被夫家所弃,焦刘二人婚姻关系解除。
其三,刘兰芝的再婚问题。历史学家刘泽华教授曾言:“魏晋是中国古代妇女生活史上最自由的时期。”虽然西周时礼制就已出现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汉代儒家思想中也有“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但刘兰芝所处东汉末年为魏晋的前夜,制定法中并无明文限制妇女再嫁,在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也并没有束缚于儒家言论,文学家蔡文姬就曾经“三嫁”于人。刘兰芝虽被夫家所遣,但仍是二十芳华,且“指如削葱根,口若含朱丹,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因而县令、太守相继遣人来刘家说媒。在刘家,有刘母和如父的长兄,刘兰芝自然不能左右自己的命运,“父母之命”不可违,且许久不见焦仲卿的“迎取”,在此情况下,刘兰芝也只能答应再婚,嫁与太守家第五郎。
其四,焦刘二人的殉情症结。焦刘二人的双双殉情,是对当时主导的父母包办婚姻制度的悲剧性回应。从诗中可以看出,焦母认为的“不顺父母”,仅是形式上的(焦母的个人感受),可说得上是一种“权力的滥用”,而不是实质上的“不顺父母”,但由于符合“七出”条件,焦刘虽相爱,依然不得不解除婚姻关系。由于所处时代的限制,尽管焦刘二人还没有认识到婚姻自由的意味,但在相爱却不能相处、精神无限痛苦的境况下,焦刘二人只能以生命为代价,践行了婚姻自由这一原则。
作者:曹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