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统一中国以后,便把原来的割据政权置于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之下,促进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忽必烈根据汉族地主知识分子的建议对蒙古旧制加以调整和改革,使秦汉以来的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巩固。
蒙古贵族统治者以少数人人主中原以后,对这个人品众多而又不肯屈服的汉民族,施行了血腥的镇压政策。元统治者耿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参照女真统治者把金朝统治范围内的人民分为女真、渤海、契丹、汉人四个等级的方法,把全国各族人民也分为贵贱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即指西域各部及中亚地区各族人民。所谓“色目”,即指“各色名目”,也就是民族多而复杂的意思。第三等是汉人,大体包括原来在鑫朝统治下的汉人和较早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各族人民以及契丹,高丽、女真、渤海人等。第四等是南人,指原来南宋统治下江南汉人和西南各少数民族。元朝统治者尽量提高色目击者人在中国的地位,以加强蒙古贵族的统治力量。他们把汉族人民分为汉人和南人两部分,而把汉人的地位置于南人之上,企图以此分化汉族人民的内部团结。瓦解人民的反抗力量。
元朝统治者所推行的民族歧视政策,当然要影响到政治制度,广大汉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全被剥夺了。忽必烈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吏,“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中央机构中的中书省和御史台,更是汉人不可涉足之地。在军事方面,汉人和南人不得掌握军机要职。终元一代,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几乎没有一个汉人担任过。在法律上,各族人民也是不平等的,“蒙古人与汉人争,汉人勿还报。”蒙古人杀了汉人不偿命,只罚出征,而汉人杀了蒙古人或色目人,则要处以死刑。因此,蒙古人、色止人及僧侣阶级,便在社会上肆意嗜杀、横行霸道。在这些政治制度的制约下,官吏的选拔和任用,自然是竭力保护蒙古贵州的特权了。
元朝前期,蒙古贵族强调军事镇压,科举、学校一直没有恢复,官吏的任用主要是靠世袭和推荐。凡是重要官吏都是世袭的,例如中书令和枢密使,规定必须由皇子兼任;宿卫军的怯薛长,世代都以木华黎、赤老温、博尔述四位工臣的子孙担任;各级蒙古军、探马赤军的万户、千户、百户、牌头,也都是世袭的。而一般的文职官吏,则实行保举制,规定各级官吏均可推荐廉能之士由皇帝和吏部选择任用。元初,通过世袭和荐举等办法得到相当数量的官吏。因此,他们对科举取士并未引起重视,后来元统治者发现用世袭和荐举所选拔出来的官员,大多不能适应吏治的需求,才逐渐注意开拓选官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