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山旷野中的西夏王陵
北宋和西夏之间长期存在着走私贸易。走私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以横山为界的宋夏边界。走私者包括商人、西夏的外交官员、宋朝的沿边官吏、边防士兵、沿边属户等。走私的商品包括马匹、食盐、武器、货币、人口等。走私活动在西夏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走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西夏经济欠发达,对宋朝的经济依赖性很强;宋朝关闭榷场等正常贸易的渠道,吏促进了走私活动的盛行;自隋唐以来,南北经济互相交通,逐渐成为一个整体,政治上人为的分割并不能切断南北之间经济上的联系。
走私者中商人是其中最具活力的人物。但是走私贸易的经营者并不限于商人。除商人外还有专门利用他们素有的便利机会从事走私贸易的走私者。
第一种是西夏出使宋朝的外交官员及其随从人员。他们常利用出使北宋的机会进行走私活动,例如: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诏奉使夏州私觌之物,前后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数,官给其直。”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诏夏州进奉外,有以私物贸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为收市。”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诏:如闻夏州贡奉人在道市物,颇或扰民,宜令所在有司,严示约束。”
以上材料反映了西夏贡使利用出使宋朝的机会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北宋皇帝以王者怀柔远人的姿态,一般情况下对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过,如果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确实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北宋政府就会做出强烈的反映,对渎职官员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也制定相应的政策来限制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
西夏对他国使人在西夏的逃税走私贸易严加防范,如有违法交易者,处以两年徒刑。《律令》第十一《使来往门》、《律令》第十八《他国买卖门》对西夏使臣去他国时顺便买卖的事情作了明文规定,如有违犯则处以不同的徒刑,律文繁多,概括言之,有以下几点:
使臣去他国交易时分清公私物,不可公私不分;不可以官驼驮运私货;不可以劣质私货抽换官货;不可故意毁坏官物印记;官、私货物不可同时出售。
由以上可知,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只强调不能以私损公,不能假公济私,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的走私行为却并不予以制裁。因此,对使臣的走私活动是有利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使臣走私贸易的普遍情形。
第二种是边疆的官吏。边疆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中央政府的财政军事政策,经营走私贸易。如《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称:“臣闻陕西买马,来年额买二万五千匹,将官使臣私下折博交易,不在其数。”“禁缘边臣僚私交易,缺马者官为给之。”“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又禁边臣私市,缺者官给。”
北宋边疆官吏的走私情况比较复杂,但主要集中在马匹走私。主要针对军事物资马匹的走私活动,其马匹来源一是直接从西夏走私人境;另外,文献显示边将主要在边境市场违禁私市马匹,其马匹来源不排除沿边属户从西夏走私人境者。因为当时北宋的西部地区马匹的养殖已经衰落,军事用马主要通过同境外民族贸易获得。
第三种是沿边的士兵,他们凭藉武力走私。“公(指范仲淹)言:‘禁青盐欲以困西贼,非困贼之要,却有所害,会淮安砦捉到买青盐兵士二人,勘得本指挥火队掠钱买盐,人众吃用。其买青盐士兵是本部众人之罪,实不敢尽法,恐伤士心,只决二人杖二十,押送本部,仍奏朝廷,乞更参详青盐条贯。’”关于沿边兵士走私的情况历史材料很少,但从西夏青白盐在宋夏边境地区大量走私的情况推测,范仲淹所反映的这种情况也许并不是孤立、个别的事情。
第四种是沿边的边民,尤其是属户。他们走私青、白盐、马匹等物资,以换取粮食、布帛等生活必需品,常常是宋朝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第五种是西夏政府当局。西夏政府在边境未经宋朝政府同意公然置“会”(会,相当于集贸市场),招诱宋朝商民贸易,实际上是一变相走私贸易。例如李继迁曾不顾北宋政府反对,单方面置会贸易:
“(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陕西转运使刘琮言:‘访闻迁贼蕃部于赤沙、橐驼路各置会贸易,深虑诱熟户叛涣,请令本路部置潜军讨之。’”又更有甚者,西夏政府有时动用武力,迫使宋方边吏允许走私。例如施昌言为环庆路经略使时,“亦禁私市,西人发兵压境,昌遣问其所以来之故,西人言:‘无他事,只为交易不通。’使者惧私许之。”总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时宋夏之间确实有不少人从事走私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