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官员不在衙门时,通常会有其下属代替判刑,但只能宣判对小错施罚的六个大板,如不小心没向在路上行进的高官行下马或下跪礼等等。”
斯当东对打板子的观察如下:“被打一顿板子,在欧洲人看来是一件非常耻辱的事。但在中国,对任何人只要不是官吏,简略审问一下之后就可以责打一顿。总督不但有权撤换下级官员,而且对之施行除了杀头外的任何处分。中国老百姓的地位已经低到无可再低,即使被打一顿板子,他们也并不感到什么耻辱。中国政府采取体罚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安宁,因此就完全不顾及个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死刑必须经过法庭的审判才能决定。但中国没有陪审制度来核对事实。法官判案不重口头提出的证据,除非这些证据配合一定的事实和文件证明。处理轻微案件时,犯罪人按照宗教仪式举行一个宣誓,可以释放。为了逼问口供和同谋党羽,法庭上经常施行拷打。”
年代:1793年
尺寸:纵13厘米 横10厘米
画家原说明:“这种刑具,欧洲人称作‘勘苦’Cangue,中国人则称之为枷或木狗,——木制的狗。它是一块沉重的木板,中间有一个洞;或者说它是用两块木头拼起来的,中间空的部分正好卡住脖子,很像古代英格兰用过的颈手枷。除了中间一个洞外,旁边也还有两个洞卡住犯人的双手。有的犯人受到优待,只卡一只手,这样可以让他用另一只手抬起枷板,减轻压在肩上的份量。
枷上卡头的这部分,是通过用铁钉把两块木块连起来制成的。为了保险,还要在接缝处糊上一张纸封条,上面用大字写上受惩的原因,再加盖官府的印章。
这件象征耻辱的刑具的重量,通常在六十到二百磅之间。至于使用多重的枷,则要根据犯人枷戴它时间的长短及犯罪轻重而定。枷戴受惩的时间,从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且中途没有间断。在被囚期间,有时狱卒会在早晨用链子拉着犯人走到城门或其它人来人往的地方。此时也允许犯人靠在墙上减轻一点压力。但这样一来,犯人整天都会暴露在众人面前,受到耻笑。只有在狱卒的帮助下他才能吃饭。没有官员的命令,枷锁的惩罚是不能结束的,若私行取下,就会挨若干大板。最卑鄙的惩罚形式莫过于让犯人向官员磕头,感谢官员对他改过自新的慈父般的恩典。”
年代:1793年
尺寸:纵19厘米 横23厘米
原图无说明。斯当东考察到的中国施刑情况如下:
在中国“比较多的处分是罚款、坐牢、鞭挞和充军。危害国家、冒犯皇帝、或乱伦的罪行不得减免处分。误杀和谋杀的案件没有多大区别。窃盗和抢劫,除杀伤物主而外,都不判死刑。……在死刑中,绞死的处分比杀头轻。中国人认为身首异处是一件特别可耻的事。有一种刑罚称为‘枷’,是对轻微罪刑的处分。方法是把一块大木头中间挖一个洞,套在犯人颈部,另挖两个小洞套住犯人两只手。它是一种固定的适于步行的枷,犯人可以被枷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假如体力能支持,犯人带着枷仍然可以走动。但他们经常倚在墙或树上,这样可以减轻身上负担。看管犯人的,如果认为他们这样休息时间过长了,就用鞭子打他们,叫他们站起来。”
年代:1793年
尺寸:纵20厘米 横25厘米
画家原说明:“这幅画的主题是审问娼妓。这样的犯人通常要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打若干大板。如果罪责严重,还要增加枷锁的刑罚。但有时肉体的惩罚可以用罚金代替。
穿长袍的审判官有皇族血统,这从他胸前佩戴的圆形补子——一般每个官员胸前都要佩戴方形补子——可以判断。(按照清代制度,只有属于皇族成员且等级在贝子以上者,朝服胸前所佩戴之补子才为圆形。但他们不会出任地方官。如画家所画属实,此图不应为审妓女,最大可能是审家奴。——编者注)他的随从正在旁边笔录。随从系着腰带,上边挂着手巾、钱袋,还有一个装刀和筷子的盒子。钱袋是装饰,不能打开。
中国人用毛笔和印度墨水写字。笔是垂直拿的,字也是从一页纸的上边垂直写到下边,而且是由左写到右。衙役所戴帽子上的明显字迹,表明的他是哪家听差的。
囚犯的表现说明了官府的傲慢和粗暴的态度,不论男女犯人都要屈从于他们。”
年代:1793年
尺寸:纵21厘米 横16厘米
画家原说明:“枷锁的惩罚可能可与我们的颈手枷类似。在中国,如果犯的罪责较轻或行为不端,有时会被判在脖子上戴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木板。有时一只手、甚至两只手都要和脖子一样卡在木板的洞里。图中的样子不典型,比一般的情形轻得多。通常是双肩要承受沉重木板的压力。图中的枷锁只是限制犯人活动,而不用顶住沉重的木板。犯罪的情况通常用大字写在枷锁边上,或者像图中,写在另附的木板上。”
年代:1793年
尺寸:纵18厘米 横22厘米
原图无说明。一般来说,宣判应在官府大堂内举行,而不会在户外河边。很难解释画家何以如此构图。斯当东在大沽第一次见到审判后有一番描述:
“大沽的审判厅距离海神庙不远,法厅建筑在一个广大庭院的中心,系六角形,前面有宽大阶梯,屋顶由柱子支着。……六角大厅所有各边都有门窗,目的在给人一种温和的印象,意味着人人在法律面前受到同等的保障。好看的外表未必能代表实际的内容。法官座位上铺的是红布,有缎子坐垫。座上有六名官员。其中五个人可能是陪审员,借以制约法官一人专断。侍从和旁听人很多。”
但是当使团快离开中国时,斯当东对中国审讯的看法又有了一些变化::“法官在大堂上处理人事关系上的纠纷多,审判诉讼案件少。在中国,没有律师这门行业,但有才能和有文化的人,可以充当未成年的或无知识的人的辩护人。为了保证公正判断,本省人不准做本省法官。这种限制虽然可以帮助审判官不受人事关系影响,但不能保证他们不受当事人的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