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龄修)
前不久,我曾作《太子慈烺和北南两太子案》文①,刊出后自觉有所不足,意犹未尽,继续探索,续成此篇,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再作些分析、补充。
一
太子慈烺在什么时候被周奎叔侄出卖给清廷,因而在清朝刑部落难?也就是说,北太子案发生在什么时候?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史籍上记载分歧。史事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就是说它总有一定的时空环境。叙述史事必须把它放在确切的原有环境中,才能看出史事与环境的联系,环境对史事的影响。现在我提出北太子案发生的时间问题,并尽自己所能进行初步推测和探讨。
北太子案发生的时间,记载颇有兴味。先看备受称赞的清朝官修正史《明史》,虽有太子慈烺、外戚周奎传记,但因处理北太子案是清廷一段不光彩的历史,于是《明史》只写南太子案,而将北太子案一笔勾销,好像从来没有发生过此案,也就不存在此案发生时间的问题。《明史》的做法干脆,姑不具论。其他有具体时间的记载,可归结为几类。
第一类作顺治元年十一月。我在前述《两太子案》文中,引钱■《甲申传信录》,即从此说。查继佐《罪惟录》②、抱阳生《甲申朝事小纪》等都持此说。佚名《鹿樵纪闻》、《清史列传》、谈迁《北游录·纪邮上》等作较宽泛的表述,即作顺治元年冬,为简化可并人十一月说,不单列。《清世祖实录》又不同,把北太子案记在十二月辛巳二十七日,但所记内容还包括辨认、审讯情况和结论,则十二月辛巳显然不是案发时间,案发时间还在前,为简化也可并入十一月说。附带说一下《清史稿》。作为官修大型清一代历史,它似乎无法完全回避在清廷统治下发生的大事,于是删改《清世祖实录》关于北太子案的纪事,作为其《世祖本纪》同日的条文,全文不足百字,较《清世祖实录》删汰大半,云:“辛巳,有刘姓者自称明太子,内监杨玉引入故明嘉定侯周奎宅,奎以闻。故明宫人及东宫旧僚辨视,皆不识。下法司勘问。杨玉及附会之内监常进节、指挥李时荫等十五人皆弃市。仍谕中外,有以故明太子来告者给赏,太子仍加恩养。”3
这段文字与《清实录》原纪事比较有一些大的不同:甲,删去公主与太子“相见掩面泣,奎跪献酒食”等文字,以加强太子为伪的印象;乙,发现袁妃已前死,省略“明贵妃袁氏”字样,改为笼统的“故明宫人”,以堵塞清廷弄虚作假的漏洞;丙,《清实录》原文“以真太子来告者,太子必加恩养”4,是表示真太子尚未被清廷获得,北太子为伪,故未必“恩养”,改为“太子仍加恩养”虽保留以故明太子来告字样,使其模糊化,似乎北太子还继续被“恩养”。可知,《清史稿》有关撰著者没有照抄《清实录》原文,而是从维护清朝出发作了一些修改。但关于北太子案发时间的判定,应比照《清世祖实录》作出。
第二类作同年九月。谈迁《国榷》将北太子案记于崇祯十七年即顺治元年九月庚戌二十五日,可名为九月说。但《国榷》所记有简略的辨认等内容,似九月庚戌不是案发时间,案发在此以前。陆圻《纤言》、计六奇《明季南略》虽将太子换成永王,周奎府换成老中书周玄振家,但案发时间同属九月说。
第三类不记载太子犯案的具体时间。张岱《石匮书后集》、查继佐《国寿录》、戴名世
《弘光朝伪东宫伪后及党祸纪略》等,记的都是糊涂账。
我写《两太子案》文时,虽采十一月说,但进一步研究后,对此说的正确性日益怀疑。思想动摇是从研究十二月甲子初十日清廷重奖内院三汉官一事引起的。我检查了多尔衮进京后顺治元年内清廷颁发赏赐的情况,发现清廷对诬太子为伪的降清高官颁发赏赐,从八月起赏赐次数变得频繁,赏赐价值也更加贵重,并且这些赏赐都不记载给赏的原因,而查看顺治元年开始历次赏赐的记录,一般是说明为什么给赏的5。现将从八月开始的3个月内的赏赐按时间先后列举在下面:
八月庚申初五日,“赏大学士冯铨……内监曹化淳、车应奎、王德化、王之俊等貂褂各一袭。”
八月壬戌初七日,“赏故明周后父嘉定侯周奎缎百匹、银百两,晋王朱审煊及妃嫔范氏等银两有差。”
八月甲申二十九日,“给大学士谢陞貂裘、靴帽、白金百两。”
九月癸巳初八日,“给大学士洪承畴貂皮朝衣、貂褂、缎匹、银两、庄园、奴婢及牛马等物。”
九月戊戌十三日,“赏故明晋王朱审煊貂褂一领,貂蟒袍一袭。”
十月“初九日,内院咨文:冯阁臣、谢阁臣各赏缝面貂皮沿边皮袄一。次日,又各赏此二人及洪军门蟒缎面貂皮里镶边披领一,赏洪军门缎面羊皮袍一。命笔帖式将赏品送往内院。”①
这些原因不明不白的赏赐,深深地启人疑窦。明朝皇室人口繁衍至盛,瓜瓞绵绵,嫁娶频频,外戚众多,爵职相传,世代延续,到明末显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经过大顺、清朝相继发生的两大政治变革,外戚有抵抗的,有投降的,虽已寥落减员,但清廷何爱于周奎,唯独他蒙重赏?唯一可能的答案,就是周奎叔侄出卖太子慈烺的事实。这是一。其二,晋王审煊在山海关石河之战中,从阵前逃离李自成军羁绊,投到吴三桂军中,从而又成为清军掌中物。先后落入清人虎口的明朝皇族,还有秦王存枢、襄陵王逵槐等人,清廷何爱于审煊7,此时让他独蒙重赏?唯一可能的答案,就是晋王审煊在北太子案中作伪证,诬太子为伪,为此他饱受官民詈骂,却在清廷得到鼓励。第三是除谢陞于八月间才到清廷供职外,冯、洪在八月前并不获赏冯于五月间应召积极,闻命即赴,获衣帽鞍马银币之赐。这是安置和慰问之礼,又当别论,从八月起3个月内,冯、谢各领赏3次,洪领赏两次,而且所值甚重,再加上3人十二月的大赏,可能的答案使人不能不联想到与北太子案有关。由于主张太子为真的降清者都不赏,所有领赏的明朝宗室、官员、外戚、内监几类人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他们在北太子案中的表现,赢得了清廷的欢心。这真是有趣的事情。
因此,我认为太子在清朝刑部落难,最晚在顺治元年八月初。也就是说,北太子案最晚在那时发生。谈迁《国榷》将其系于九月,不是草率从事。谈迁是严肃的历史学家,他重撰《国榷》时,距北太子案只有几年时间,他到京师收集文献,咨访旧绅,所带再次完稿的《国榷》还是个“征求意见本”。他放着可能一直在社会上流行的十一月说、元年冬说不采用,而要别树一帜,显然拥有不同的信息。我推测清廷捕获太子慈烺后,先将他秘密囚禁,暗地辨认,评估真伪,在确定其真实身份,准备杀害后,延至冬天才举行以辨认为名的审讯,于是人们误认为此案发生在冬天。但这是否符合事实,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二
我在《两太子案》文中,曾指出清廷为操纵北太子案的审讯,做了政治导向工作,对倡言太子为伪的证人颁发重奖,杀害讲真话的证人。杀害刑部主事钱凤览、指挥李时荫、太监常时节、杨玉等以及上书为太子辩护的一些民人,史籍的记载很明确,不存在异议。颁发重奖一事,我举顺治元年十二月甲子初十日,“赐大学士冯铨、谢陞、洪承畴等各黄金二十两、白金一千两,嵌宝金钟盘二副、螺钿盒二架、玉壶一执”8,作为证据。但史籍只记载给他们的赏赐,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我把这次赏赐与出卖、杀害太子慈烺的阴谋活动联系起来,确定它的强烈政治导向性,其实除了知道谢陞是诬太子为伪的要角外,并不掌握更多资料,主要通过推理得出结论。推理的前提,首先是赏赐的时机。这次赏赐恰好在北太子案发生已一段时间,以辨认真伪为名的审讯进行得如火如荼,却还没有取得清廷满意、官民认可的结论,反而显出民情激愤、形势恶化动向的时候,迅速消除认定太子为真的议论,催生一齐诬陷太子为伪的政治局面,已成为清廷的迫切需要,这就不能不借助于一些别的手段。其次,为实现某种目标,奖、惩从来是互用并济、相辅相成的两种方法、同一政策的两个方面。持太子为真论的官民、主张慎重处理此案的官员,大都遭到清廷严惩,甚至人头落地,不出现在受赏名单中。有惩就有奖,则力主太子为伪论的人必然得到奖励,两者结合构成完整的政策。正是十二月甲子清廷决定杀害钱凤览等人9,同一天给冯、谢、洪等颁发重赏,这不是巧合,不是偶然,而是体现清廷此项政策的全貌。选择同一天也是有目的的政治行为,为的是更加强调这些措施的针对性。最后,谢陞是名声昭著的诬太子为伪的高官,分量很重,冯、洪当是同类型人物。我是从这些前提出发得到结论的。
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逻辑,是从已知的事实出发推衍出新结论,深化认识的一种科学方法。在前提正确、推理逻辑严密的条件下,由推理获得的新结论,就是可以成立的科学认识。对史事记述者,史籍编撰者来说,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影响,他们所遇到的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带到他们的笔下,使史事的记述和史籍的编撰多存在隐瞒、遗漏、歪曲、捏造,给对历史问题等分析、研究造成困难。于是推理既成为一种补偏救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入探索的重要方法之一。陈寅恪先生著《柳如是别传》,多用此法以寻求突破,是史学研究应用和依靠推理的生动例证。
但史学毕竟是重实证的学术,能举出实证,由推理取得的新认识就更加牢固可靠。我注意到,宛平县民杨时茂上疏曾指出:“夫内院冯、洪不识太子者,实未在朝也。谢陞身为[前明]宰辅,入侍经筵……既仕我[清]朝,遂忘小主,此无父无君之徒,不足立于民上者也。”10杨时茂在这里评论了内院三汉官在北太子案审理中的表现,对谢陞判语严厉,对冯、洪表示谅解。冯铨在明天启六年1626被罢免大学士,崇祯初又黜为民,直至明亡没有机会东山再起。洪承畴则于明末一直在西北、东北领兵作战,直到被俘降清。两人都不在朝供职,就被善良的民人理解为他们不是蓄意逢迎新主,“既仕我朝,遂忘小主”的“无父无君之徒”。但这仍然透露出,冯铨和洪承畴至少没有站出来支持太子为真,处理宜慎的主张,说不好也与谢陞沆瀣一气,同诬太子为伪。据钱海岳著《南明史》,刑部主事钱凤览曾就太子真伪是非,与晋王“求桂、谢陞、冯铨廷质,求桂终不言是,谢陞力辩其非,执为刘应统假冒”11。冯铨的表现与谢陞并无异致。不过我不知道钱海岳先生何所据而云然。从文字上看,与佚名《鹿樵纪闻》卷上《两太子》相关段落近似,将周奎侄周铎误为周绎也与《鹿樵纪闻》同,但《鹿樵纪闻》没有说冯铨也出面廷质。此事有待考实。
更为扑朔迷离的是洪承畴。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洪承畴在清初崛起的历史。洪承畴自崇祯十五年1642五月降清至顺治元年1644五月整两年时间,没有得到清廷任用,始终只是自身。顺治元年六月初一日,清摄政王多尔衮“令洪承畴仍以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同内院官佐理机务”12。这是洪承畴首次在清朝任职,就入阁办事,但清廷授予他的,是他早在崇祯九年1636明三边总督任上时已获得的荣衔、坐衔、兼衔,他当的是大学士佐理机务的差,却只是“仍以”明朝旧衔当然已转换成清朝的当清朝新差的“同内院官”13,即同知、行走之类,有时候他也可挂大学士衔,或与冯、谢并称,应该说这样自称不算僭妄,人称不算错误,他有此实际,只不过上任时无此名分而已14。到十月初九日,清廷给内院他们3人赏赐,咨文上称冯、谢为“阁臣”,而仍称洪为“军门”,亦即洪任明总督时的尊称,洪所得赏赐也略逊冯、谢2人,除3人均得貂皮披领外,冯、谢各得貂皮袄而洪得羊皮袍称呼、赏品均见第一节引原文。此前,八月初一日,降清后颇受青睐、任职山西招抚的原明恭顺侯吴惟华,曾向多尔衮献征西五策,其第二策强调吴三桂与李自成“有不共戴天之仇”,“洪承畴素为三秦将吏所服,乞专命二臣统旅西征,则三秦军民畏威怀德,扑灭贼焰可计时而待。”有趣的是多尔衮的反应,对五策不置可否,却说“大兵西征,今将抵晋,吴惟华其益尽心剿贼,共建奇勋”15。说直白一点,多尔衮告诉吴惟华,不用吴三桂、洪承畴专征,八旗西征军很快就到山西,你吴惟华还是做好分内的事,闭起嘴来,少管些闲事。多尔衮显然不放心让洪承畴居高位,拥重权,独当一面。这种种情况,完全是作为明蓟辽总督的洪承畴与清军刻骨铭心的对立所铸成的不信任的表现。
这一切在顺治二年1645闰六月发生了变化,洪承畴的地位和待遇有明显的提升。闰六月十三日,清廷“命内院大学士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承畴以原官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地方”16。至此,洪承畴终于得到招抚江南的重要任命,虽然还有钦命平南大将军贝勒勒克德浑、固山额真叶臣统率满洲大兵同行17,行动受到牵制18。但是总算有了较大的空间,可以运筹帷幄,应用自己在前朝十余年中积累的经验、教训,漂漂亮亮为新主做一番事业。因此,他甘冒号为秋老虎的烈日炙烤,欣然就道。洪承畴得到的新宠,反映出清廷对他的信任度有提高。
但这种信任不是唾手可得的。洪承畴必须表现出对清朝的耿耿忠心,才有可能赢得。事实是,在随清兵入关后一年有余,形势的发展给那些在《贰臣传》上声名显赫的人物创造的机遇是不同的,对洪承畴一类只在京城做官的人说,就难得有令人印象深刻的表露忠贞的机会。在此时间内也没有见到他有什么明显的立功表现。考察这一年多激烈的斗争,只有审理北太子案是摆在他面前的良机。清廷为杀害太子,对伪证有如同旱苗得雨的需要。如能尽力送死太子,将被清廷视为与明朝恩断义绝,死心塌地为清朝服务。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其标志性是极其突出的。
当时,审讯因清廷操纵,降清旧绅渐渐一边倒,“除常内侍、旧锦衣外,无复敢言[太子]似[真]者。”旧司礼监王德化等原说太子为真者也改变证言,“皆言不似”。在众多伪证者中,有一“尚书某公”赤膊上阵。“尚书某公问云:‘尔的系何人,来冒太子?自何人主使?”’19这个尚书某公是谁?这样略带轻蔑地称呼他,说明他是一名汉人高官。顺治元年无汉尚书,因此排除六部实职汉尚书的可能性。从六月开始在内院佐理机务的洪承畴,没有大学士名分,却有尚书头衔。“尚书某公”无疑就是洪承畴。这样,洪承畴在北太子问题上的所作所为,终究留下了一点记载。
由此可见,顺治元年十二月甲子清廷重赏内院冯、谢、洪三位汉官,是为了操控北太子案的审讯,奖励伪证,体现其政治导向性工作的结论,不仅由推理获得,而且存在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