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玻利维亚通好条约
依北京政府新订约方针,与原无约国第一个谈成平等条约的是玻利维亚。中国与玻利维亚正式接触始于1919年4月,玻国驻日本公使与章宗祥接洽,表示拟与中国缔结平等通使条约,章使返国报告外交部。5月7日,外交部指示驻日代办庄珂谈判方针云:
准章公使面称:南美玻利非亚国驻日公使曾与晤谈,拟与中国缔结平等通使条约等语,查无约各国愿与中国彼此订约者,当然以平等为原则,业有明令颁布,希先与玻使接洽,按照平等主义,拟订条文,或参照日玻约本,酌为增损,呈部候核;接洽后,玻使意见如何,并先电覆。
5月21日,双方第一次晤谈,庄代办报告称:“本早同刘秘书往晤玻使,经告以总统明令,及约章必须平等各等情,磋商结局,渠已有愿照中瑞条约除去附件之意,订来月一日作第二次会谈。查中瑞附件系定领事裁判等事,果能除去,正与平等原则相合。”26日,外交部去电表示同意;并电告在巴黎的外交总长陆征祥。陆氏复称:“玻利非亚既定在东京订约,请再切令庄代办注意领事裁判权等条件,嗣后如再有与他国缔约之事,似以在欧或美办理为宜。”显然有摆脱欧战以来中国外交受日本牵制的用意。
庄珂本此宗旨,坚持不给予领事裁判权之方针,与驻日玻使往返磋商数次,以中瑞条约为基础,商议签订;唯因除去领事裁判权之附件,颇费唇舌,该使原有允意,后乃以赴华旅行向北京外交部径商为词,一时遂暂搁。8月12日,庄珂报告称:驻日玻使称已奉本国政府训令,当能遵照原案缔结通好条约,并拟径往北京办理此事,一俟订有起程日期再行奉告。外交部指示除去附件既得玻使之同意,嘱再继续进行。庄氏遵电婉达该使,并派秘书与该馆员迭为疏通;9月27日,得玻使派员声称已得政府训令,准照前议在东京立约;唯立约以后,须经国会之批准,盼能于10月底办竣,以便邮送。庄氏遂按照原议,以中瑞通好条约为根据,除去附件,拟定草稿,与玻使晤谈两次,双方审查皆无异议,只将英文易为西班牙文,如有疑义之时以法文为准。10月9日,庄氏将中、西、法文约稿寄送外交部,并总结谈判经过,称:“查各国在我中国皆有领事裁判特权,此次中玻条约几经磋商,幸得良果,将来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似亦可藉此以为根据”。28日,大总统指令:特派庄珂为全权代表,与玻利维亚国签订通好条约。
外交部又电令庄氏,要求玻使互换照会,特别声明约内第二条之最惠国特权与领事裁判权无涉。玻使认为除去附件即是除去领事裁判权,若必特加声明,转多痕迹,不肯允诺。双方往返辩争,商定之事几即中止;后经庄氏多方剖释,并以世界对华之趋势,及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之声明等情事为辞,向玻使切实说明,彼始让步,同意互换照会,做特别声明。庄氏报告称:“除去领事裁判权之目的,遂得完满达到”。
12月3日,双方在东京中国使馆签约,并互换照会两件。一件声明:本约未经两国元首批准前,不得宣布。另一件即关于领事裁判权者。中国驻日使馆致玻国驻日公使:“为照会事,查本日签订之通好条约,其第二条中最惠国待遇一节,并不包含在华之领事裁判权在内(毫无疑义),相应照会贵公使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玻使照复如仪。签约后宴会中玻使演说:玻国地广物丰,将来当依华工之力大为开拓,彼此通商设使,经济提携,互得实益。庄氏报告称:“查我国民生困苦,移工殖利一道,着为要图,玻使所陈倚藉华工云云,较至诸他国之绝对禁拒,已有天壤之感。而除去领事裁判一节,一经设领,即见实行;我国现正设法撤回此项特权,此约或亦足为其先导”。
1920年3月,外交部将此约呈报大总统徐世昌,并提交国会讨论。4月4日,奉大总统指令:“中玻议订通好条约业经国会通过,应准钤用国玺,由该部转寄驻日本代办庄珂,订期互换,以资遵守”。1921年6月,玻国照会:该约已经国会通过。10月,外交部指示驻日公使胡惟德催询云:中玻条约现既通过玻国国会,想不久当可批准,即希先向驻日本玻使接洽换约事宜。1922年2月,胡使复称:玻利维亚现无驻日本公使,系委托智利驻日本公使兼办,本使商经该公使转电玻国政府,兹准复电,称该国政府对于此项条约已表赞成,唯尚未批准,一俟批准,即可交换。不料年余仍无消息,1923年8月23日,外交部指示驻智利代办欧阳庚:未悉该约现在玻国已否批准,即希就近向驻智利玻国公使询明。11月22日,欧阳庚报告称:与玻国驻智利代办交涉,得渠转达玻国政府。不久玻国外交次长复电:日内即寄与该代办全权证书,以便交换中玻通好条约。1924年3月14日,外交部指示欧阳庚:玻政府请在智利换约,应予照办,拟即呈派执事为换约代表,并将约本邮寄,希先通知驻智玻代办。5月7日,又电告:奉指令派执事为全权代表,希即与玻代办接洽,从速预备互换,约本昨已寄发。9月6日,欧阳庚收到约本,次日往见玻代表,将全权书及约本互相交阅,却发现玻国代表交出之条约系副本。欧阳庚要求互换原本,玻代表电玻政府请示,10月底玻政府复电,称其外交部只有原约一份,应以批准书签证副本互换。欧阳庚遂电外交部请示,12月初外交部电令:可即以原约与彼副本互换。双方商定细节后,17日下午于玻使馆互换。
五、结语
过去学界讨论1919年中国外交,多以巴黎和会外交失败,民间兴起五四爱国运动,才得以稍稍挽回国权。然而由上文可知,1919年北京政府的修约方针已然成形,并全面展开,而且获致初步的成果。这些修约成果,既有国内外有利的背景,也有北京外交部本身的努力。
就国际局势而言,欧战使列强对华的联合阵线分裂,两阵营皆拉拢中国;中国之参战,得以取消德、奥在华条约特权,及协约国方面稍稍放宽条约束缚,使“条约体系”对华压力减轻。加以美国总统威尔逊倡导十四点和平计划,强调以公理战胜强权,加深国人对旧日帝国主义压迫的不满,民族自决与拥护弱小民族权利的原则,更可作为中国外交攻守的利器。
巴黎和会中国以战胜国姿态出席,也是修约的一大契机。就国内局势而言,参加欧战以来,民族意识逐渐觉醒,朝野皆要求平等的国际地位,争取主权国家所应具有的各种权利。提出修改条约主张的,不只是广州政府而已。北京外交部内审国内昂扬之舆情,外察国际有利局势,继承清末民初以来修约的方向,在1919年中,确立修约的策略,不论是在巴黎以陆征祥为首的和会代表团,或是在北京代理部务的外交次长陈箓,都坚持原则,努力不懈。
1919年北京之修约朝三个方向同时进行。对战败国,如德、奥,继承1917年绝交宣战以来之方针,在和会中提《对德奥条件》说帖,要求废除旧约,重订平等条约,得到允准,日后得以成功订立平等新约。俄国革命后,退出协约阵营,并宣言放弃在华特权,对列强形成道德上的压力。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于1919年9月10日在巴黎和会中签署对奥《圣日耳曼和约》后,成为国际联盟创始会员之一,代表中国以平等地位加入扩大的国际家庭,并多次在此国际组织中,诉诸国际公理正义,要求修约。
对协约国,尤其是五强为首的17个“有约国”,中国代表团在和会中总括朝野修约各种建议,向大会所提出《希望条件》说帖,要求以五强为首的协约各国同意修改条约。此说帖虽遭和会议长推诿给国际联盟,未能达成“乘机解决我国际地位上一切根本问题”的目的,但已是中国首次在国际会议中,提出对条约束缚的不满,要求改正,取得部分西方舆论之同情。此外,北京政府承袭清末新政以来的方针,继续推动司法革新,为收回国权做准备。协约国五强是战后国际秩序的主导者,也是在华既得利益最多者,中国与它们的修约交涉,反而是最棘手、进展最慢的。
另一个重要的新方向,即对无约国及战后新成立诸国,坚持平等订约,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欧战之后,国际家庭扩大,北京政府明确区分“有约国”与“无约国”;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以大总统明令: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等权利,将许多在华外侨纳入中国法权管辖,并与玻利维亚签订完全平等互惠的通好条约,成功地创造了难能可贵的先例,为日后修约奠下了坚实的基础。英国驻华使馆致伦敦的1919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1919)中,即注意到这一新趋势。
本文摘自《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作者:唐启华,出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