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文学奖为年度抄袭作品单独设立了一个“白莲花奖”,该奖最终花落《锦绣未央》。对此,不少网友击节叫好,觉得早该给这类抄袭作品一个教训,但也有人觉得判定抄袭,是法律范畴的事情,文学奖宣扬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反对抄袭,固然理所当然,但并没有裁定抄袭的权力,有舆论审判之嫌。
正方
法律不究还有道德约束
张颐武(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文学作品中的抄袭问题,目前存在着一个普遍的难题,即认定很难。从法律角度来说,判定抄袭不难,比如大段的文字相同,且雷同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断定。但另外一方面,情节的相似,想法上的互相启发则很难认定为抄袭。事实上,学术领域的判断也大致如此,文字段落的雷同容易判断,但情节是否受到影响则难以认定。叙事的元素可能就那么多,从古至今的爱恨情仇,也不可能完全不一样,总有相似的地方,所以也不宜以情节来判断是否抄袭。
更有一种实验文本,故意混淆引文和原创之间的界限,以此来达到反讽、重新反思等目的,比如赫尔博斯写过故事,一个人试图重写《堂吉诃德》,于是他反复地重写《堂吉诃德》原著的第一句,一模一样,但他所要表达的意义则完全不一样。类似的写作方法,在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中大量存在,甚至有人大段地使用原文却不加说明,这样的做法,一般的读者可能会觉得有抄袭之嫌,但事实上,稍有专业知识的读者都能判断出来,创作者的引用其实是为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服务的,并非不纯粹的抄袭。
当然,这并非说抄袭是有道理的,恰恰相反,抄袭必须谴责,但同时也应该明白,抄袭的认定确实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情。
那么,是不是只有法律有认定抄袭的权力呢?也未必如此,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学术共同体,甚至任何一个普通人也都可以评论,只要言之有据,也叫有“实锤”。事实上,对于抄袭,学术共同体和评论者的道德约束,反而要比法律的约束更加严格。在法律领域,抄袭是民事纠纷,一般都是不告不究,只要没人提起诉讼,不会主动追究。但学术共同体不同,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有抄袭的行为,即便没人告,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此外,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作品进行公开评论,只要他有理有据,有“实锤”,就没有问题。而且一旦通过这样的渠道曝光出来,那么这个创作者的原创能力就会受到质疑,甚至受到行业内有形无形的抵制。法律维护的是被侵权者的利益,但道德约束的是创作者本身,可能他的作品以后别人不再愿意发表、出版,他的其他作品也会受到连累,被人怀疑等,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网络时代,文学作品的数量非常大,每一部作品的体量也很大,数百万字的作品在过去不可想象,但网络上比比皆是,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文本之间套来套去的现象,难免细大不捐、泥沙俱下,这是新的传播方式带来的问题,值得重视。从标准上来看,网络上的作品和纸面上的当然没有什么区别,是否抄袭的认定模式当然是一样的,但从总量上来说,数百万字的作品,数十万计的作品数量,互相之间的文本交叉,规模太庞大了,想要认定就更难了。
所以,通过法律去一一认定,确实不太现实,而且,如果被抄袭者不提起诉讼,是否就证明没有抄袭呢?显非如此。除了法律,还有学术共同体和评论者的评价,也是一种约束,只是并非法律约束,而是道德约束。比如作协,有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文联有权益保护部等,类似的机构还有很多,包括任何个体的评论者,他们对于作品是否抄袭,也同样有发表自身意见的权利,只是和法律的约束不一样,更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
反方
文学颁奖其实是种评论
叶匡政(文化评论家)
对“抄袭”,法律已有定义,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很容易判断。不过,还有一种文学上的影响值得注意,我们知道,文学、艺术、学术、思想从来都是在互相影响中成长起来的,一部文学史就是一部作家相互影响的历史。每一个作家,每一部作品,都有一个或多个文学上的父亲,作家从来都是这样成长起来的,而这种影响有时不仅不会损害作家的独创性,还会使他更富有独创精神,因为他要走出父亲的阴影,他要杀死父亲。西方有个文艺批评家叫哈罗德·布罗姆,专门就此写过一本书,叫《影响的焦虑》,说的就是文学创作中的这种影响,这本书被视为近三十多年来最有创见的文学理论。
很多人觉得法律不保护文学家的思想、情节,只从文本的表达方式上判断抄袭,局限有些大。我并不这么认为,因为文学思想、故事模式这些东西,太容易互相影响了。是不是古希腊的索福克勒斯写了俄狄浦斯“杀父娶母”的故事模式后,后人就不能再写了?肯定不是。罗贯中写《三国演义》之前,有《三国志》,还有大量写三国故事的话本,如果故事模式一样就算抄袭,《三国演义》还会诞生吗?
有时候我会有一种想法,这个时代的抄袭,是一个非常商业化的事情,很多抄袭诉讼,其实都是商业利益之争,而不是纯粹文学创作领域的界定。但一部作品的文学价值和商业影响,是不能画等号的。一个纯粹的文学奖,如果要把一个“反抄袭”的作品,颁给一部作品,我想首先应该对作品做一个界定:这是不是一部严谨的文学作品。我们知道,网络小说现在非常多,也有不少作品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部严谨的文学作品,可能只是一个商业产品呢?
尤其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很多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了。从表达的意义上来说,自媒体上的众多表达,相似和雷同之处太多了,某个句式火了,一下子大家都用同样的句式说话,这显然是一种网络文化,而非抄袭,网络文学也有这样的特征。
而且,网络时代,文学的生态也变了。网络诞生之前,一个人可能要发表过很多作品,才会被认定为作家。同时,一部作品的出版,要经过复杂而严格的编辑流程,而那些编辑大多是熟悉文学业态的人,如果某部作品抄袭或有抄袭的嫌疑,在编辑过程中就会被拦住。但网络上,编辑流程被极大地简化了,同时,在创作者的层面,很多创作者之前都是普通人,对文学创作的规则了解不多,也没有长时间的文学训练,很容易受到别的作品的影响,且对抄袭没有足够的自省能力,所以才会出现抄袭泛滥的现象。
这样的现象究竟应该怎么办呢?抄袭当然不对,但如何才能找到比较有效的遏制方式呢?我想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法律当然是最基本也是最终的判定标准。其次,文学奖可不可以设立“反抄袭奖”呢?当然可以,文学奖其实也是一种评论的方式,不论它奖励好的作品还是坏的作品,都是因为这个奖的原则和标准认为它好或者坏。但这显然不是定论,只是一家之言,只是一种评论,是否能够被更多人认可,则未可知。当然,我想对一个文学奖来说,无论是优秀奖还是抄袭奖,随着时间的积累,必然会更加严谨和合理,而且逐渐起到帮助人们廓清抄袭与非抄袭、文学与非文学等诸多概念。
主持人说
著作,私有还是共享?
著作权的本义是复制权,它是现代的概念,最早的著作权法诞生于十八世纪初,至今不过三百年。三百年前,不论中西,俱无传统。《礼记》里说,“毋剿说,毋雷同”,“剿说”就是抄袭,是“取人之说为己说”。但这更多是从个人的修养出发,而非为了保护著作者的权益,而且事实上也没什么效果。
没有著作权法的时候,天下文章,原本是抄来抄去的。写汉书的班固,南宋的郑樵说他“全无学术,专事剽窃”;注庄子的郭象,照搬了竹林七贤之一的向秀的文稿,后来向秀的文稿出世,才知道原作者是谁;唐朝的宋之问,喜欢外甥的诗句,索要不给,竟杀死外甥。
抄袭不是中国人的专利,莎士比亚曾被质疑他的作品“除了两处找不到出处,其他全是抄袭”,写《哈利·波特》的J.K.罗琳,也曾被指抄袭……
可见抄袭确实是痼疾,不论是没有著作权法的古代,还是周密保护的现代,都不能禁绝。甚至还有一派反著作权、反版权的群体,追求“知识共享”,他们被称为“copyleft”,和著作权的“copyright”相对,当然,“copyleft”并不主张“取人之说为己说”的抄袭,而是反对“私有著作权”“私有版权”,主张任何人都可以改编、使用任何作品,或许,这也正是互联网时代的特征吧。
本版主持 周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