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晚林
中国传统婚姻乃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不是自由恋爱,但古人未必无动于两情之相感、两性之相悦。在古典诗词中,因所爱而来之惊美、羞涩、誓愿、思慕、怜惜、欢愉、疯狂、乃至抱憾、幽怨、痛楚,何其多也。“梦笑开娇靥,眠鬟压落花。簟文生玉腕,香汗侵红纱。”(《咏内人昼眠·北窗聊就枕》)梁简文之惊美也;“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点绛唇·蹴罢秋千》)李易安之羞涩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蝶恋花·伫倚危楼风细细》)柳三变之誓愿也;“愁损翠黛双蛾,日日画阑独凭。”(《双双燕·过春社了》)史梅溪之思慕也;“韦郎去也,怎忘得、玉环分付:第一是、早早归来,怕红萼无人为主。”(《长亭怨慢·渐吹尽枝头香絮》)姜白石之怜惜也;“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无题·昨夜星辰昨夜风》)李义山之欢愉也;“娇痴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怀。”(《清平乐·恼烟撩露》)朱幽栖之疯狂也。“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节妇吟·君知妾有夫》)张司业之抱憾也;“相见争如不见,有情何似无情。”(《西江月·宝髻深深挽就》)司马温公之幽怨也; “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钗头凤·红酥手》)陆放翁之痛楚也。吾每每读此,常常心绪摇荡、神观飞越,良久不能自已,觉宇宙之精神,人生之大义,不过“情”之一字而已,更有甚事?!然迨及研习“四书五经”,又每每苦笑,毕竟自家修养不够,眼界自低。宇宙人生自有大义存焉,“情”不与也。但庸常多不能悟及此,以为吾人之幸福与归宿,不过两情之欢悦与浪漫,遂竭力穷智以求之,而堕入情天恨海无垠之广漠,悲欢离合无底之深渊而不知返。德以是而不修,学以是而不讲;义因之而不能尽,家因之而不能齐。终致身无以寄,心无所安,而与曩者之所求适其反,不亦悲乎?!世人多以为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乃婚姻之解放,形式上诚自由矣,然精神上实乃堕落之象。今尝试言之,庶几有补于世也。
古人之摹状体悟两情相悦也,如此之凄美纤丽、温婉悱恻、缠绵动人,不下于今之痴男怨女,甚或过之。却何以在婚姻问题上始终没有冲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篱笆,如今人般直达自由恋爱之境耶?他们的这种恪守到底蕴涵着怎样之社会文化价值问题?由此问题之解答,吾人或可解析出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之现代婚姻又蕴涵着怎样难以为人所察觉之危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常被人诟病以封建专制,痛斥以戕残人性。于是,争取恋爱自由乃成为“五四”以后妇女运动乃至社会革命之一大端要义。然若吾人摒去情绪之激扬而静心思之,则问题决非如此之简单。婚姻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固不自由,然必有大义存焉。吾人若仅以专制目之而遗失其大义,不知依此而反省自审,则今人基于自由恋爱之婚姻亦恐殆矣。
现代人之婚姻基于自由恋爱,美其名曰尊重人之意愿与自由,实则此种意愿与自由不过吾人主观之偏好与情欲之播洒耳,并无严肃之义存焉。此则与中国传统对婚姻之认识迥异。中国传统对婚姻之认识乃基于一种本体宇宙论。在中国传统中,宇宙人间之万法皆是一种宇宙秩序,《周易》即企图对这种秩序予以认知与解释。故《易传·系辞上》云:
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与天地相似,故不违。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故不过。旁行而不流,乐天知命,故不忧。安土敦乎仁,故能爱。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
宇宙之秩序与法则不但通乎天文,亦通乎人文。如果说天文尚是一种自然存在的话,那么,正是通过婚姻这个桥梁,使得天文由自然存在转而为社会存在即人文。故婚姻乃引接天文而为人文之通道。《易传·序卦传》云: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故婚姻乃承接天文以开人文之基点,是以《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体现了宇宙之伦理法则。这个意思,在西人黑格尔那里也有。依黑格尔,婚姻所体现者亦是世界精神,故以为婚姻建立在性与契约之基础上固然不对,而以为婚姻乃建立在爱之基础上之观点同样也应该被唾弃。黑氏曰:
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之东西所不应采取之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之规定: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之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之因素。(《法哲学原理》第161节)
那么,何为宇宙之精神或法则耶?《易传·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宋儒胡瑗释之曰:
夫天地之大德者,惟是阴阳二气,上下相交,生成万物。周而复始,无有限极,故其德常大。若生之不常,运之有极,则所生之道不广也。(《周易口义》)
宇宙之精神或法则既为生生不已之道,则人作为宇宙之创造物亦必承接此种精神或法则。故曰:“人得天地生物之心以为心,所为生理也。此谓生理,即谓之性,故性字从心从生。”(《明儒学案》卷二十四)婚姻即是完成人性中之“生理”,此是中国传统对婚姻之把握。此种“生理”具体到一家一姓中就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故《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因此,婚姻中之“生理”不是生物意义上之传种接代,而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是具有宗法文化意义之“生理”,故婚姻决不仅是男女当事人两情相悦之事情,而是关乎家族血脉承继宗庙传承之重大典礼。此种典礼具宗教之意义,文化之传承。因而,婚姻决不能谓只是男女之结合,其典礼决不能少。《礼记·昏义》又云:
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若私定终身之男女相合,虽亦可完成“生理”,但此为传种接代之生物意义,这种生物意义决不可称之为“事宗庙,继后世”,只可名之曰“苟合”。故朱子曰:“男女居室,人之至近,而道行乎其间。幽暗之中,衽席之上,人或亵而慢之,则天命有所不行矣。”(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五十八引)基于此,吕本中《吕氏春秋集解》卷十六云:“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淫僻之罪多。”夫妇之道淫僻,则整个人文世界废。《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为了婚姻之敬慎重正,一般禁止“不告而娶”,而且,“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礼记·曲礼》)在这里,“父母之命”抑或“媒妁之言”皆有巨大之文化价值,不可纯以专制之名咀咒之。正因为如此,陈顾远先生曰:中国自周以来,宗法社会既已成立,聘娶形式视为当然,于是婚姻之目的,遂以广家族繁子孙为主,而经济关系之求内助,反居其次。至于两性恋爱之需要,虽在事实上不无发现,然往时学者既以婚礼有无,衡度两性之结合正当与否,则在所谓别男女之目的下,非仅轻视,抑或否认也。(《中国婚姻史》第一章“婚姻之目的”)
在这里,有两点须强调:其一,“广家族繁子孙”不纯为生物学之意义,其宗法文化之价值不可忽。其二,婚姻须有程序礼仪上之正当性,否则,不足以开婚姻之宗法文化之源,既而担纲人文之大道。以此宗法文化价值之源提撕婚姻,不使吾人唯知求俗世之幸福,乃至流入男女淫乱之贼道,正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庄严义。质言之,中国传统之婚姻其庄严即在:不苛求婚姻俗世之幸福,但一定求婚姻天道上之正当性与文化上之传承性。传统之“门当户对”、“士族门阀”虽有诸多弊端,但其高贵庄严之气亦不可轻忽。世人常以纯阶级、经济、功利之心目之,浅夫其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