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曰:有程序礼仪之正当性,即可开婚姻之宗法文化价值之源乎?纵有严礼苛法,世之违礼乱伦而苟且者多矣。此言诚不虚也。然吾人作如此解:任一善法,总有丧德者起而坏之,斯亦人病非法病也。于此,除修身持养以正其心外,别无他途。又曰:纯正庄严之自由恋爱亦通神明,竟不能开婚姻之文化价值之源乎?儒家亦讲“无体之礼”,不亦然乎?诚哉,斯言也。然如此纯正庄严之两情相悦千年不一遇,常为骚客词人之乡愁。以是之故,中国传统对于男女之情常持谨慎之态度。《礼记·坊记》云:
子云:“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诗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蓺麻如之何?横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中国传统文化深知,两情之相感、两性之相悦,其力甚巨,故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礼运》)又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子罕》)又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由此而主礼义以裁制疏导之,故云:“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毛诗序》)不然,即生发无穷之破坏力。“春宵苦短日高起,从此君王不早朝”,终致“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白乐天:《长恨歌》)山河破碎,神器西迁,正此种破坏力之表征也。
对两情之相感、两性之相悦之此种把握,不惟中国传统如是,欧西之哲学传统亦如是。当吾人以“爱”之名义理直气壮地追求自家之幸福与自由时,多为激情之燃烧与欲望之冲决,坠入贫乏之有限性之对象中而狂热。吾人若屈从于狂热,则宇宙人生之意义止不过为狂热之体验物,吾人即失去了自身生存之更高更大之可能性。此即是惟情者之贫困。于此,欧西之诸多哲人都有深切之体悟与论述。
叔本华在《性爱的形而上》中云:
希腊俗谚说得好:“爱神(Eros)啊!你是统治诸神和人类之暴君!”
带着杀人之弓箭、盲目,以及身负翅膀,这是丘比特之特征。翅膀是象征恋爱之不定无常,但这里的不定,通常是在满足恋情后引起幻灭感觉之同时,才表现出来。
基于此,叔氏以为,仅因恋爱而结婚,其结局通常是不幸的。而由双方家长所安排之婚姻反而比爱情之结合更幸福些。
因为此种婚姻,都顾虑到种种因素条件,不管这些条件何其繁多,至少它总带上现实的色彩,并且它不会自己消失。再说,它总是以结婚当事人之幸福为目标,所以,这样的结合毫无疑问是幸福的。
叔氏之论虽不同于中国传统,但透析了自由恋爱之虚幻性。当吾人愈欲冲破礼义之限制而去求得自由之恋爱时,此种虚幻性愈强烈,乃至形成精神上之病态与暴力。哈洛德·柯依瑟尔在《爱、欲望、出轨的哲学》中云:
对于另一方之渴求始终无法满足或平息。怎么样都嫌不够,对人之尊重和礼节荡然无存,肆无忌惮,人性开始腐败,变得粗鄙野蛮。……我们身不由己,对自己和另一人施暴。(第二章)
故该书之作者以为,如果爱情成为吾人选择伴侣唯一之合法条件,即把吾人置于危险之中,因吾人没有可以遵循之传统。显然,作为解释爱情之理论,浪漫主义是不够的,他们在享受游魂销魄之爱情滋味时,却不去为爱情生活之琐事未雨绸缪,轻率决定结婚,终究会自食其果。所以,我们不应在思惹情牵时作出任何生命之决定,我们不该突发奇想地决定自己之社会角色,我们应该公开宣告恋人间之海誓山盟是无效的。因而,解救爱情之惟一之道在宗教性之仪式或精神中。因为这种宗教仪式中之“婚姻有天国作为福证”。(克尔凯郭尔语)因此,作者云:
只有婚姻才能让爱情更高贵。只有婚姻才能让爱情拥有恒久之形式。其他性爱的、美感的,以及所谓之初体验,诸如此类皆会销声匿迹。没有婚姻之证明,爱情也会悄然凋谢。婚姻才能解救爱情,因为人们以宗教与爱情相携手。(第五章)
这里所言之婚姻,决非现代社会法律约束之自由婚姻,而是具宗教伦理意义上之礼俗婚姻。因为现代基于恋爱自由之法律约束之婚姻,除两情相悦外,无任何精神担负与义务执持,其结之也轻易,其离之也不难。故决无传统社会之宗教性之严肃义,唯符合现代社会之效率、简单、自由之原则。而此种效率、简单、自由正乃当今社会日益世俗化之表现,世间堕落、乱相之源。此种效率、简单、自由乃古代人所不能认同的。贡斯当曰:“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之观念。可以如此说,人仅仅是机器,它的齿轮与传动装置由礼俗法律来规制。”(《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一编)依贡斯当之观点,古代人之自由乃对社群礼俗之完全服从,决无现代人所云之自由。吾人今日视为弥足珍贵之个人选择之自由,在古代简直就是对神灵之犯罪与亵渎。
古代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乃建立在宗法伦理之上,这里可以养成人之贵族气质,而现代之恋爱自由乃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似乎很适合平等自由之理念,然此种放任之情形适可生产一批毫无判断力之俗众。美国社会学家克里斯托弗·拉希曰:
“俗众”对义务毫无用处,也不明白这些义务意味着什么,“对伟大的历史责任毫无感觉”。相反,俗众维护的是“平凡之权利”,既不满又自满,拒绝“一切优秀的、独特的、合格的和精选出来的事物”。俗众“天生缺乏听从任何指导的能力”,因为不能理解文明之脆弱性和历史之悲剧性,“无忧无虑”地生活着,“很肯定未来世界会更富裕、更富足、更完善,似乎未来享有自然的、永不枯竭之增长动力”。俗众只关心自己之幸福,并期待一个有着“无限可能性”和“完全自由”之未来。……俗众之心态最主要的是“痛恨一切异于自身的东西”。因为天生不会尊重他人,俗众是“被人类历史宠坏了的孩子”。(《精英的反叛》第一章)
这种毫无判断力与传统精神承继之俗众并不能真正产生平等与自由,因而拉希认为,平等自由不应该与粗鲁之个人主义画等号。因为自由理念所究竟者乃每个人之自由。“每个人”不同于“个人”,“个人”属单称量词,但“每个人”则属全称量词。故命题“每个人是自由的”为传统之A命题,意味“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个人”与社群是相对立之范畴,但“每个人”则不与社群相对立,乃属于社群之范畴。所以,自由理念之基础不是个人主义而是社群主义。基于此,拉希以为,平等自由之基本单位是自治的社群而不是个人,正是这些社群伦理之没落使得平等自由之未来令人担忧。自由平等唯在社群之中方可真正落实实现之,即只可在人伦礼俗中实现之,此时之自由平等不是“量”的而是“质”的。“量”的自由平等乃尊重个人之思想与选择,而不究其背后之价值,而“质”的自由平等或不尊重个人之思想与选择,至少不以此为首出,但一定究其背后之价值。《论语·子路》尝有孔子与叶公关于“直”之论。叶公之论“直”为“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之论“直”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叶公之论乃“量”的“直”,孔子之论乃“质”的“直”。这“质”的“直”依皇侃之解释乃为:“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若不知相隐,则人伦之义绝矣。”(《论语集解义疏》卷七)即“质”的“直”胶固于事之真假,乃关乎人伦之大义与礼俗之庄严。“质”的自由平等盖亦当作如是观也。故中国传统之宗法伦理社会正乃成就“质”的自由平等之社会。传统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正是此种自由平等之体现。
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非于原则上即排斥两性之愉悦,唯不以此为惟一之条件或首出之条件。婚姻自有其于宗法礼俗上之严正庄重义在焉。自由恋爱亦并非于原则上即排斥婚姻的宗法礼俗上之严正庄重义,唯以两性之愉悦为惟一或首出之条件而排斥之际,则为中国之文化传统所不许可。当然,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原则,其中并非无问题与纷杂,然其始终护持住婚姻的宗法礼俗上之严正庄重于不坠,则于个人于社会其义甚大,不可轻忽。在此严正庄重义下,即便婚姻出现裂痕,亦不至于分崩离析于一旦,人亦可于宗法礼俗中找到最后之站立之所,不至于漂泊无依。个人家庭因之而安稳,社会国家因之而和谐。现代婚姻已不在宗法礼俗之统制之下,唯受所谓法律之保护,使得现代家庭一一为原子式,平列地外在地组成现代社会。而现代婚姻又只以两性相悦为条件,一旦夫妇恩尽情竭,家庭即破碎,由此即把个人原子式地推向社会,人因无站立之所而孤苦无依,社会亦因之而乱象环生。
婚姻基于两性之相悦并非不对,然在当今讲究原子式之平等自由理念中,不自觉地刊落了婚姻之严正庄重义,结婚固随意,离婚亦无谓,此则使婚姻堕落为男欢女爱之自由游戏,而尽失“事宗庙,继后世”之大义。由是,吾遂发思古之幽情,重拾那逝去之年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可轻议也,其博厚深远之庄正高贵,非阅历甘苦、存敬慎独之君子,焉能知之?!吕与叔曰:“敬则克终,苟则易离。”(《礼记集解》卷五十八引)古今之别,正以此也。而今人以俗世之平等自由,动辄咒之以专制,而不知其高远大义正为吾人当下之所缺,足见其肤浅之至,堕落之至也。然当今社会,昔之宗法礼俗已不存,吾人当如何成就婚姻之庄正高贵耶?答曰:当持敬存养,以两情之爱去承接那宇宙之大爱,从而肯定与稳固世间之人伦关系。而为了所谓爱之自由而逃避之,在世外桃源中去构筑二人世界,而不知“德义孝敬”为何物,就其境界而言,不惟非婚姻之最高者,且适成情感之亵玩、婚姻之毁灭。
当代人之婚姻,上焉者,尚能动之以情,然不能养之以天,济之以学,故惟务形下之幸福乃至快乐,高明之道缺焉。至于下焉者,徒加之以欲,更无论也。兹又无庄正严肃之礼俗提撕之,婚姻之堕落,由此而成。然千万痴男怨女尚不自觉,岂不悲哉?!岂不痛哉?!吾今缕而出之,岂弟君子,当谨之诫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