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上路
沈荩案、《苏报》案,还有《大江报》案等一系列和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例,让清政府开始反省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5大臣先后回国,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他们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
在国外考察中,载泽等大臣已经意识到君主立宪国家的言论自由,并表示了赞誉。不过,他们主张在中国推出新闻法的理由是:“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中国的新闻报道,已经很难控制,尤其是租界媒体,更是让清政府鞭长莫及,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的空间,同时,也更好地进行控制。
有官员在提议设立新闻法的时候,就用了这样的理由:“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
1906年开始,《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等新闻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一个国家要么没有新闻法,要有的话,就必须规定媒体的创办条件、审批过程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当然,不少政府为了回避这些问题,就干脆不立新闻法。
在提出新闻法的时候,清政府采取的保守的立场:创办刊物实行注册制,而不是备案制,甚至还要交保证金;同时,不采取事后追惩,而采取事先检查;也有诋毁宫廷、妄议朝政等罪名,报纸很容易就触犯这些罪名……
这样的新闻法遭到批判,当然不难理解。但不管如何,新闻立法的道路已经开始。
在有关新闻的法律出台之前,清朝政府对公民的言论、集会和出版等权利是完全否定的。在实际的判决中,往往采用《大清律例》中的刑律,冠以“盗贼”“造妖书妖言”等罪名,对民间出版物及办报人进行迫害。这些罪名非常严重,“其恶已极,其罪至大”,属于“十恶”之一,按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当新闻法出现的时候,清政府已经开始慢慢地承认公民集会、结社和言论等权利了。
链接:沈荩并非因言获罪?
提到沈荩,人们都会说他是“最早为新闻事业献身的人”、“近代第一个以身殉职的记者”。事实上,他确实为中国的新闻自由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但有一些研究者分析,沈荩之所以被处死,完全不是因为他揭露《中俄密约》的内容,而是另有原因。
中南大学彭平一教授就曾经这样分析:
沈荩泄露的《中俄密约》(“七条要求”),其实并不是清朝政府愿意签订的,因为它一出笼,“差不多立刻遭到拒绝”。清政府也曾明确答复俄国政府:“在满洲撤军完成以前,绝不讨论任何条款。”
真实的情形是,清政府为了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让英、美、日等国家牵制俄国,本身就有意向西方诸国透露条约内容。
清驻俄公使胡惟德给外务部的电报中就这样建议:“窃以七条俄利于秘,若事至吃紧,恐不能不密告美、日友好等国,暗为牵制。”
如果翻阅著名史家金冲及、胡绳武的《辛亥革命史稿》,以及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等著作就能发现,他们提到“沈荩案”的时候,都不提揭露《中俄密约》的事情,可见他们对这一传闻,也是存疑的。
问题就在于,当时清政府有意泄露条约内容,最先是在国外的报纸上公布,但不少人以为是最先在国内公布,并对最先揭露者深感兴趣。当大家在纷纷寻找是谁透露的时候,沈荩被捕,两件不太相干的事情就这样凑在了一起。
那么,沈荩既然不可能因为泄露条约内容,因言获罪,那为何会遭受极刑呢?主要原因就是,沈荩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曾经参加过“自立军”起义。作为自立军的主要领导,早就在清政府的通缉名单中,而自立军提出的“清光绪帝复辟”,以及谴责慈禧“逆后当权”的言论,更是让慈禧非常不舒服。
此外,沈荩曾经和自己的朋友庆宽、吴式钊等人交往时,常常表露出对西太后的不满,而据一些革命宣传材料的说法,他甚至还策划过要通过李莲英刺杀慈禧。后来,沈荩之所以被捕,就是因为庆宽和吴式钊的告密。这两人想邀功的话,完全可能添油加醋。
曾经参加自立军,并有谋杀太后的想法,在加上慈禧在《苏报》案中“吃瘪”,沈荩就非死不可了。
尽管沈荩不是死于因言获罪,但当时的革命宣传者们,却按照自己的需求,把沈荩和《中俄密约》联结起来,树立了一个言论自由的英雄。而在《苏报》案中,西方诸国为了维护“治外法权”,也把这个案件当成借口,让沈荩案成为中国近代言论大案。
有意思的是,尽管沈荩不是因为言论获罪,但一点也不妨碍他在言论自由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推动新闻自由的发展。
(来源:《都市·翻阅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