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死于云阳国狱之谜
之后,史料呈现的基本事实是:秦王“未信用韩非”——李斯、姚贾两大臣提出了处置主张——秦王接受——韩非下狱——韩非当年死于秦国云阳国狱。
让我们先来简单地看看,这个过程中所涵盖的基本事实。
第一个环节,秦王“未信用韩非”。未信用,就是说秦王既没有相信韩非,也没有任用韩非。为什么这样?背后的原因,当然是秦王看到了李斯所说的事实,对韩非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当然不可能任用韩非为秦国重臣。必须明确,这是秦王基于事实的国家利益判断。
直到此时,李斯、姚贾对韩非尚未提出任何处置主张。
第二个环节,李斯、姚贾之议。从国家利益与大臣职责出发,李斯两人提出治罪韩非的主张,是完全正当的。两人提出治罪韩非,所秉持的基本事实是:秦国要统一天下,要搜求人才,所以才争取韩非。但是,“韩非终为韩,不为秦”,这是无法改变的。既然不用韩非,自然也不能滞留韩非,因为韩非是特使。若放回韩非,则必将对秦国大业构成后患。
第三个环节,李斯姚贾提出,“以过法治罪韩非”。什么是过法?就是过失犯罪。“过失”这个概念,在春秋时代就有了,意义与今天完全一样。其出典,最早见于《左传8226;襄公二十八年》记载:“宥其罪戾,赦其过失。”李斯提出以“过失罪”处置韩非,自然不会
是必死重罪。李斯、姚贾动议的结果是,秦王批准了,廷尉府将韩非下狱了。
第四个环节,韩非死于云阳国狱。关于韩非之死的直接原因与具体过程,《史记8226;韩非列传》记载的过程是:李斯派人秘密给韩非送去了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韩非本想向秦王陈述,却无法晋见,于是自杀了。秦王很快后悔了,派人特赦,韩非已经死了。
韩非之死,成为一桩被冷冻了的历史公案。
所以是公案,是因为大有疑点;所以被冷冻,是两千余年没有历史质疑。这桩公案的核心,是将韩非之死归结为同门李斯的陷害,归结为李斯的个人犯罪行为。从历史事实所呈现的基本面看,《史记》的这种说法疑点太多,经不起分析推敲。
最值得怀疑的有五个要点。
其一,与背景事实相距甚远。此时的李斯,刚刚进入秦国高层政治不过三五年,其爵位与具体职司还都不明确,只是参与谋划大计,或执行某些重大事务,这就是《史记》所说的“李斯用事”。从后来的发展看,李斯此时在秦国的根基与权力,还都正在成长之中,远远
未达到能够秘密胁迫秦国政治要犯自杀的地步。
其二,犯罪事实值得怀疑。以秦国执法之严,李斯私送毒药与国狱政治要犯,并胁迫其自杀,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过程很难实现,事后更难保守秘密而逃脱惩罚。然以《史记》说法,李斯非但实现了犯罪,而且事后既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惩罚。这,显然太过荒
诞了。
其三,缺乏犯罪动机。此时的李斯,已经从战略谋划上战胜了韩非,也从基本事实上证伪了韩非。从个人利害权衡,李斯已经在这场同门竞争中获得了全面胜利。更重要的是,秦王也已经不再信任韩非,而且已经下令关押了韩非。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斯还要冒着犯罪被杀的风险,去密送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这显然不构成真实的犯罪动机。
其四,事实逻辑荒谬。依据当时的基本事实,李斯、姚贾共同提出以“过法”(过失罪)处置韩非,事实上便是主张对韩非采取宽大处置。因为,若以“用间罪”处置韩非,韩非必然是死罪。李斯、姚贾若要真正置韩非于死地,对秦王提出以“用间”问罪于韩非,既是光明正大的,又是合乎秦法的。以《史记》的说法,李斯是公开主张宽大,事后却秘密暗杀,这同样是太过荒诞离奇的。
其五,后续事实可疑。以秦王嬴政一贯渴求人才,一贯爱护功臣的秉性,必不会轻易治罪于一个天下大才。既然下令治罪韩非,必然是认定韩非的行为对秦国构成了真实的危害。先下狱,再后悔,与秦王嬴政的毕生作为距离太大。退一步说,若秦王真正后悔了,则必然是发现了韩非对秦国有价值的一面。此时,若韩非已死,则追查毒药来源是一个必然环节。顺此追查,李斯犯罪是很容易被查出来的一件事。果然李斯犯罪,秦王嬴政安能容忍?
那么,可能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综合种种因素推定,这桩公案的基本事实真相,最大的可能是:韩非心思周密,入秦“用间”,有最坏的思想准备。下狱之后,韩非羞愧、愤怒、绝望,便以自己藏匿的毒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事传入山东,便流变成了李斯、姚贾陷害的口舌故事。百余年之后,司马迁采信了这一传说,写进了史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