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皇帝只能邀誉不能受责
乾隆五十五年(1790)尹壮图所上奏折,《乾隆实录》记载得颇为详细,《清史稿》和《清史列传》也都有摘录,其中《清史列传》是这样写的:
督抚自蹈愆尤,圣恩不即加之罢斥,罚银数万两充公,因有督抚等自请认罚银若干万两者。在桀骜之督抚,藉口以快其饕餮之私;即清廉自矢者,不得不望属员之佽助,日后遇有亏空营私重案,不容不曲为庇护。是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请永停罚银之例。如才具平常者,或即罢斥,或用京职,毋许再膺外任。
翻译成白话,意思是说:
各省督抚大员犯了过失之后,承蒙皇恩浩荡,不革去他们的官职,只罚若干万两银子,以示惩罚,也有督抚自己请求认罚若干万两白银的。对于多行不法的官员来说,这无异于为他们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合理借口,从此可以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大饱私囊。而那些清廉的官员,也不得不曲意讨好下属,以便出事时能够得到他们的资助,下属日后出现府库亏空大案,自然就会千方百计包庇袒护他们。所以罚银制度虽然严厉,却不但不能让官员们感到羞愧和恐惧,反而容易让他们滋生不轨之心,请求皇上永远废除这一做法。这些人如果才识平庸,或者就地免职,或者调任京官,不能再让他们担任地方要职。
这道奏折虽然揭了各省督抚的老底,指出了“议罪银”制度的严重危害性,但纵观尹壮图的进谏,所谈虽然句句是实,却远未达到直言极谏的地步。然而就是这么一篇泛泛而论的疏文,却在无意中犯了乾隆的大忌。原来乾隆晚年吏治废弛,腐败成风,贪赃公行,高官大吏中的贪墨之徒比比皆是。乾隆一方面要粉饰太平,所以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对督抚们绝不公开处理;另一方面又要显示自己明察秋毫,对督抚们不时要找些过失予以“敲打”。他认为最好的“敲打”方法,就是罚款抵过。让臣下自愿缴纳巨额罚款,既没有横征暴敛的恶名,又可以增加“计划外”收入,弥补国库空虚,满足自己挥金如土、挥霍奢靡的欲望,还能保护一大批“犯了错误”的高级干部,让他们感恩戴德、死心塌地为清政权服务,真可谓一石数鸟,妙不可言!至于督抚们的钱从哪里来,就只能不闻不问了。如果依了尹壮图的意见,从此停止罚款,不仅会断了乾隆的财路,而且等于要皇帝认错,这对背负了沉重治绩包袱,三个月前又刚刚办过八十大寿庆典并自诩为“十全老人”的乾隆来说,是万万不可接受的。强烈的自尊心,加上晚年的自负,使得乾隆十分顾忌自己的完美形象,所以他只能邀誉,而不能半点受责。
乾隆一心要保护干部,粉饰太平,维护自己的“英主”形象,尹壮图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不识时务地对这一制度提出异议,乾隆当然很不高兴,皇帝一不高兴,臣子自然要倒大霉。
三、“议罪银”制度究竟是个啥东西?
尹壮图建议废除、乾隆着意维护的“议罪银”制度,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
所谓“议罪银”制度,说白了就是以钱顶罪的制度。这一制度始创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核心内容是“令其自出己赀,稍赎罪戾”。它主要是针对地方督抚大员而设的,但议罪的对象,还包括布政使、盐政织造、税关监督以及富裕的商人。这些都是有钱人,他们不怕罚款,也罚得起款。“议罪银”收入不进国库,大部分归内务府供皇室消费,少部分留在地方作水利工程等用途。承办和追取“议罪银”的机构,不是国家财政税务部门,而是军机处及其专门设立的“密记处”,由和珅直接控制,秘密掌握。罚款数额也没有一定标准,主要看官员犯罪情节轻重和他们出得起多少钱而定,少则万余两,多则三四十万两白银。犯罪者为了表示“虚心改过”和对皇上效忠,大都自愿从重认罚。只要多罚银,就可以博取皇上欢心,不但依旧高官得做,骏马得骑,而且能够超擢更大的官或更肥的缺。
应该说,“议罪银”制度的实施,使乾隆皇帝的钱包鼓了起来,解决了他个人的财政危机。结果,乾隆六下江南,沿途建造了几十个行宫,八十岁时举行了万寿大典,热热闹闹大庆了一个多月,各项花费不计其数,竟然没有动用国库一两银子,全系“议罪银”开支,并且内务府还有大量结余。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罚,用示薄惩”。(《清史列传?尹壮图传》)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负担,又宽绰了皇帝手头,还挽救警戒了不法官员,可谓一举多得。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弊政,其危害性简要说来至少有这么四点:一是缴了“议罪银”的官员更加有恃无恐,加速了他们的敛财力度和速度,加深了清王朝的腐败程度;二是使用官员变相以敛财能力为标准,而不再注重行政能力,使清朝官员整体素质下降;三是为了捞回“议罪银”的花费,官员们会把损失层层摊派下去,变本加厉地增加下属和底层百姓的负担;四是以钱顶罪,有罪不究,法律变得形同虚设,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机制,使清王朝加速走向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