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1月15日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遵义召开扩大会议。一般认为,毛泽东是从此确立了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的,但却不是绝对领导权。1943年后,中共中央通过改革赋予了毛泽东“最后决定权”。在此后的三十多年间,毛泽东在中共始终拥有极高的权力,以至于人们对“最后决定权”的设置长期持以质疑态度,认为这是造成毛泽东晚年决策的直接根源,但也有观点认为,毛泽东使用这一权力的时间其实并不长。
中共中央书记处不断改革
要弄清楚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由来,首先要对中共最高领导机构的设置有所了解。据《党史博览》(2006年第9期)记载,1921年7月,中共召开一大时,全国只有五十多名党员。人员少,事务少,中央只设由三人组成的中央局,负责人称为书记。中共二大、三大,虽然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机构仍是中央局,负责人称委员长,到四大时改称总书记。委员长或总书记“总理各级党务”,既是决策机关,也负责日常工作。
1927年4月,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共已有党员为五万多人。中央机关仅有中央局已不足以有效地领导全党。在代表大会上,第一次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总书记,将决策机关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第一次分为两个机构。同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党章对新成立的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总书记的职责作出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政治局是决策机关,常委处理日常工作。总书记是常委之一,既领导决策机关也领导负责日常工作机关。
1933年初,党中央迁入江西苏区。当时全国各苏区发展到十几块,红军达三十万人,党员也有三十多万人,此时仅一个总书记难以领导这样一个大党,于是,中央书记处应运而生。
中央书记处成立的确切时间,现在已无据可考。红军长征离开中央苏区时,因将装文件的担子挑错了,中共中央的会议记录、中共中央向共产国际的报告,都留在苏区。红军主力战略转移后,于是,中央军区司令员项英下令将中央留下的文件全部烧毁,不留片纸。但共产国际的档案应该保存着中共中央书记处成立时间的根据,这部分档案现在尚未公开。
目前能见到的最早材料是1934年召开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的中央书记处成员有:博古、张闻天、周恩来、项英等。但是,五中全会有个通知,只说补选了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改选了政治局,并选举了中央常务委员会,并没有提及书记处。后人猜测,可能是这次会议没有改动书记处人员。
遵义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的决议》,决议中有一句话:“同时,政治局更认为过去书记处与政治局自己对于军委领导是非常不够的。”“政治局对于这一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是自己应该承认的,书记处的所有同志,在这方面应该负更多的责任,因为有些重要的决定或战略计划是经过书记处批准的。”由此可见,书记处最晚在五中全会成立。书记处负责党中央的日常工作。既然书记处不止一个人,那么就应有一个总负责人或总书记。这只是名称的不同,就其职权来讲是一样的。遵义会议前是博古,遵义会议后则是张闻天。
张闻天退位 毛泽东掌握“最后决定权”
遵义会议后,尽管张闻天仍然担任总书记一职,但一切大事都要同毛泽东商量,听毛泽东的意见,然后开会讨论。六中全会之后,中央的一些会议仍由张闻天主持,但中央签发的文件和电报等,排名顺序多以毛泽东居首。这时中共中央的领导工作实际上已完全转移到毛泽东方面。
当时,全中国正陷入抗日战争最艰难时期,而中共也面临着复杂的斗争形式,党内出现了个人主义、英雄主义、独立主义和“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现象,高级官员中也存在着各种破坏党的统一性的错误倾向,例如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不遵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等。在此背景下,中共决策层意识到必须集中中央领导权力。
据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李东朗在《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来龙去脉》中记载,刘少奇1943年1月12日向政治局提议由书记处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并建议“中央书记处设一个主席,两个书记,书记是主席的助手。”他的这个关于“主席”和“书记”角色的设计,实际上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然“书记”是“助手”,就处在辅助的地位,就必然要由“主席”在最后作出决定。而显然中央许多人同意了这个建议。
到了1943年3月16日,任弼时在代表中央书记处向中央政治局作的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方案的报告中,强调:书记处“是政治局的办事机构,服从于政治局,在政治局决议方针下,可决定日常工作”,书记处主席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同时又明确提出:书记处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四天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调整中央机构,推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至此,毛泽东在党内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
“最后决定权”只使用了一年两个月
李东朗认为,从制度上看,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其论据是,中央政治局在《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里明确规定: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中央政治局,“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
而“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报告”。在这样的关系和条件下,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也就是说,毛泽东的这个“最后决定权”既没有决定党的一切的权力,也没有决定党的大政方针的权力,而是根据政治局决策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
有历史资料说明,在政治局作出决定的第二天,即1943年3月21日,新成立的中央书记处即召开了会议。但是,一年两个月以后,即1944年5月19日,这个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六届七中全会提议,七中全会主席团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组成,“七中全会期间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团办理,原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开会”。
同年5月21日,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书记处的这个提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书记处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职权,中央各部委仍照常工作”。并推选毛、朱、刘、任、周组成主席团。
这也就意味着,根据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随着中央书记处的停止工作,毛泽东的这个中央书记处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也在从制度上停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