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自古皆贵中华,轻夷狄,朕独爱之如。
——唐太宗
唐朝是中国古代一个美丽的朝代。不仅因为它疆域广大,繁荣昌盛,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唐朝人的精神风貌。不杞人忧天,诚信可爱。
《资治通鉴》中有一段记载:“辛末,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贞观六年12月,唐太宗(左图)纵遣天下死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纵谴的三百九十名死囚,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明知已被判死刑,还视死如归地回来受死,既被纵谴又无人督帅,说明就有可以逃脱的机会,生命诚可贵,求生是本能才是,死囚为何不逃之夭夭而乖乖前来受死呢?
这可以得首先从唐朝的法律说起。隋文帝时便除枭轘之惨刑,减流徒之年限,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后来《唐律》多本于隋,《唐律》固世称为得古今之平者也,隋之立法可谓善也。《唐律》不严不厉,疏而不漏,属良法之治,《唐律》在制定时也本着法务宽简,宽仁慎刑的精神进行编纂。当然这与统治者的思想不无关系,唐太宗李世民在立法方面力求宽简,由繁而简,去重从轻:“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赦令》)。“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刑法》)。且不出尔反尔,不“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资治通鉴。唐纪十》)。
而且,后唐太宗还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行了《贞观律》。对死刑一再从轻,改为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
另外,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唐朝遵守着严格的程序。比如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呼!”“决死囚者,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者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杀一个死囚,得向皇帝报告三次,以决定是否实行死刑,以减少死刑,枉绝冤枉。
而且,唐太宗还规定实行死刑之日,尚食不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因为酒能乱性,音乐能使人沉缅于情感这中,不能进行理性思维,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让皇帝进行冷静思考,以免错杀无辜。
更难能可能的是,唐朝在对待死囚时的人情味和信任度。死囚临死前,可在无人督帅的情况下回家告慰父母,抚慰妻儿,享受亲情,在现今也是令人惊叹的。明知回家再返回便上人间地府两重天,可依然无人逃跑,这与死囚的诚信如斯不无关系,但死囚的诚信是基于爱人如己的原因衍生出来的,与唐朝当时的法律和统治者的诚信不无关系。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也许与死囚挂上边也些牵强,但是守信终归比失信要好得多,死囚们后来不全得了“隆恩”,被免死了吗?《新唐书·太宗本纪》载:“(六年)十二月辛未,虑囚,纵死罪者归其家。(七年)九月,纵囚来归,皆赦之。”《新唐书·刑法志》亦有关于此事的记载:“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更为原始的史料《旧唐书·太宗本纪》载:“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当然,唐太宗纵遣死囚一事,后人或善之颂扬,或恶之流言。欧阳修撰《纵囚论》短文,便把矛头直指唐太宗放死囚回家是为了博取贤君之名,太过虚伪。清代大儒王夫之则认为死囚在九个月内乖乖回归并没有潜逃实在是迫不得已,不是囚犯不想逃,而是无处可逃:“(太宗之世),法令密而庐井定,民什伍以相保,宗族亲戚比闾而处,北不可以走胡,南不可以走粤,囚之纵者虽欲逋逸,抑谁为之渊薮者?……太宗阴授其来归则赦之旨于有司,使密谕所纵之囚,交相隐以相饰,传之天下与来世,或惊为盛治,或诧为非常,皆其君民上下密用之机械所笼致而如拾者也。”
不论前人或褒或贬得是否恰当,但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英主这个事实无法否认,死囚与诚信的可能精神也不可否认,不论哪个朝代,信用总是不可失范的,人也不可不守信,否则价值便会贬值,人心也将不再那么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