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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世界遗产公约》?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2.什么是世界遗产大会?
为保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效实施,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21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成员的三分之一。另外,由7名成员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会议,研究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工作。至2009年,世界遗产大会已举行过33届。
3.什么是《世界遗产名录》?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在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4.世界遗产如何分类?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类。
5.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是什么?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⑥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6.申报世界遗产项目最终如何划分等级?
世界遗产申报的结果一般分为4种:列入,补充材料推荐列入,退回重报,不予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