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教廷1656年的裁决显然与1645年的禁令相矛盾,,致使在华修会的传教士各行其是。于是,1669年多明我会会士鲍朗高(Palanco)赴罗马向教廷提出质问:“两位教宗下达了两个不同的命令,这两个命令是否同样有效?”教宗克莱孟九世的答复模棱两可:“1645年9月 12日的命令仍然有效,都要依具体环境情况遵行。”
与此同时,在中国的耶稣会士张诚、刘英、洪若望就“祭祖与尊孔是否含有宗教性质”的问题,前去询问康熙皇帝。于是反对耶稣会的人便以此为口实,说关于教会的事,不请求教廷解决,反而去请求中国的皇帝,实在不当。进一步引起教宗对耶稣会的反感。
1704年11月20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Pope Clement XI, 1700年-1721年在位)发出禁约,规定:
一、西洋地方称呼天地万物之主用“陡斯”(Deus) 二字,此二字在中国用不成话,所以在中国之西洋人,并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经日久。从今以后,总不许用“天”字,亦不许用“上帝”字眼,只称呼天地万物之主。如“敬天”二字之匾,若未悬挂,即不必悬挂,若已曾悬挂在天主堂内,即当取下,不许悬挂;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并祭祖宗之大礼,凡入教之人,不许作主祭、助祭之事,连入教之人,并不许在此处站立,因为此与异端相同;
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员或进士、举人、生员等,于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许入孔子庙行礼。或有新上任之官,并新得进士,新得举人生员者,亦俱不许入孔庙行礼;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许入祠堂行一切之礼;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里,或在坟上,或逢吊丧之事,俱不许行礼。或本教与别教之人,若相会时,亦不许行此礼。因为还是异端之事。凡入天主教之人,或说我并不曾行异端之事,我不过要报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祸,虽有如此说话者亦不可;
六、凡遇别教之人行此礼之时,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讲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边站立,还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许依中国规矩留牌位在家,因有“灵位神主”等字眼,又指牌位上有灵魂。要立牌位,只许写亡人名字。再者,牌位作法,若无异端之事,如此留在家里可也,但牌位旁边应写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
1707年2月,铎罗在南京以公函形式公布了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的禁令,并加上自己的解释,谴责那些违背天主教义的异端称呼和非法礼仪,并威吓说,凡违反禁令的人,必须赶出教会。康熙皇帝知道后,大为震怒,立即下诏:
第一,教宗无权干涉中国事务;第二,将铎罗押解到澳门拘禁;第三,悉数驱逐颜当一行及在浙江的传教士;第四,悉数拘禁在四川的传教士;第五,愿在中国传教的传教士必须向内务部申请“印票”(即“永居票”),印票上写明姓名、年龄、来华日期及永不回西洋等内容;印票只发给签名遵守利玛窦规矩的人,无印票者一律驱逐出境。
康熙下诏后,领取印票的,即有耶稣会士,也有方济各会的主教,江西的奥斯西会主教。拒绝领取印票的,有巴黎外方传教会士,大部分多明我会士和少数方济各会士。
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内务府满文行文档案,1708年时,共有48名传教士领取印票,其中耶稣会39人(意大利6人,葡萄牙12人,法国18人,其余国家3人);方济各会9人(意大利4人,西班牙5人);此外还有5名葡萄牙人未发印票,也不准传教。被驱逐的,法国人3人,西班牙8人,意大利2人 。
到1717年,共有47名传教士领取了印票。与此同时,康熙派耶稣会士艾若瑟等人去罗马谒见教宗,试图请教廷改变对中国礼仪的禁令,以保留正常的渠道。但是,中国朝廷的意见遭到了罗马教廷的拒绝,教宗克莱孟十一世不仅重申南京宣言与1704年的法令具有同样的效力,还颁布了一道正式的通谕:凡教士都必须宣誓恪守禁令,绝对服从,否则将受到逐出教会的严惩。这道通谕在华向传教士宣读后,康熙皇帝下令将宣读者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