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可以有夺人国,不可以有夺人天下;可以有窃国,不可以有窃天下也。可以夺之者可以有国,而不可以有天下;窃可可以得国,而不可以得天下。是何也?曰:国,小具也,可以小人有也,可以小道得也,可以小力持也;天下者,大具也,不不可以小人有也,不可以小道得也,不可以小力持也。国者,小人可以有之,然而未必不亡也;天下者,至大也,非圣人莫之能有也。
———《荀子·正论》
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前238年)名况,又名孙卿,战国后期赵国人,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杰出思想家、儒家学派大师,但同时也被认为是传承法家思想的优秀代表人物。他赞赏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强调“法后王”、“以近知远”,反对儒家传统的“法先王”,认为这是“呼先王以欺愚者”。他同时还提出了一定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生而知之”的先验论。荀子的思想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对建立和巩固当时比较先进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起了积极作用。
硕鼠的黄昏
┮宋树涛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并在今后5年内出台《反腐败法》。它预示着我国反腐败工作将纳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中。从总体上来说,反腐败立法是限制权力和监督体制的法治之策,是防止腐败流向没有法律规制领域的屏障,是堵塞制度漏洞的治本措施。
来自北京吉利大学的李秀娟博士,最近出版的《中国反腐败立法构建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一书(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就是我国一部反腐败立法佳作。作者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现状相衔接为视角,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为突破口,全书注重整合国内法律资源,兼顾国际司法准则,力求使我国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著作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实效性、可行性。
全书共分11章,以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为立法宗旨,以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具体构建为脉络,总体进行反腐败立法设计与论证。在此基础上,作者精心编织的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呈现在世人面前:针对腐败犯罪被追诉主体重新进行厘定;进一步完善对腐败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构建各项有利于惩罚腐败犯罪的诉讼机制,即:因腐败犯罪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因腐败犯罪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针对腐败犯罪证据缺失而提出共同诉讼、针对外逃贪官回避审判而设立的缺席审判制度以及构建我国特殊的没收财产制度———独立于对人审判的财产没收程序、执行外国法院没收令的司法程序等等。
书中对腐败犯罪的推定、证人免责、证人保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中开辟了诸如博奕理论、数学模型等视角进行分析和论证,使其制度的构建更具合理性。在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建立中,提出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建立分享规则的立法建议。书中最后对腐败犯罪涉外管辖及追诉时效进行了立法设计,进一步增强互补性,减少冲突性。
纵观全书,有以下特点:
第一,预防与惩治立法协调并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本书将惩治型立法和预防型立法两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辩证关系,以达到依法律堵塞漏洞,防患于腐败未然的目的。
第二,党内条规与国家立法协调并重。党内条规是政治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尽管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但又有其关联性,既要区分、又要衔接,这是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立法的客观要求。本书注重的正是我国反腐败立法这一内在品质特征。
第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协调并重。本书将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对应构建。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的统一,在立法体系上较为完备,立法内容上有所创新。
第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并重。本书既注重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又注重中国的国情和特色,既吸纳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又不照搬外国模式,提出我国自己的立法构建,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有益探索。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独具匠心,作者采取理论分析法、实证考察法、比较研究法、经济分析法等多视角、宽领域、分层次、全方位的论述主题。特别是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到反腐败刑事立法中来,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立法可行性论证更是标新立异。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立法有了很大进展,但还分散在各个法律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各个法律之间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不一致,缺乏统一性;法律规定实体内容多,缺乏程序性,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矛盾冲突,缺乏协调性等问题比较突出。本书正是对上述问题思考后的矫正和填补空白性的研究。作者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刑事法治经验相结合,立足现实整合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立足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以达到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刑事法治整体进步的目标模式。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力求使我国反腐败立法突显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发挥法律惩治腐败的最大效力。
相信本书的出版必将为中国制定统一的反腐败立法提供借鉴和帮助,同时对于从事司法实践和反腐败第一线的我国广大理论工作者的实践工作者开卷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