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风乍起
腐败恶习,历来为共产党人所憎恶,廉政之风也历来为无私的共产党人所倡行。
1949年,当人民共和国在一片欢呼声中成立时,中国共产党人以摧枯拉朽之势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切腐败、丑恶的东西悉数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一时间,古老的大地上,炎黄子孙喜逐颜开,共和国以无与伦比的清正廉明赢得五湖四海的掌声。
1952年,当贪污犯罪的刘青山、张子善的劣迹被披露后,整个共和国为之一震。党中央毫不迟疑地当机立断:对这两名败类处以极刑。
在随后的岁月中,虽然腐败与罪恶的现象也不时在一些地方出现,但共产党人对此从未有过“宽容”。
早在1962年,党的总书记邓小平就曾告诫我们党的各级干部:“进了城,执了政,做官的条件是具备的,这就最容易沾染官气。”“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坏事情不可。”
“预防针”在一定时期起到应有的作用。1978年,摆脱了十年浩劫的中国开始了一次改革开放的新长征。中国共产党人决心把多灾多难的中国人引向富裕之路,也就在这时,古老的中国向世界打开了大门。
不幸而难免的是,打开的窗户迎进了一阵阵清新风气的同时,也飞进了为数不少的“苍蝇”、“蚊子”,这些繁衍能力极强的“害虫”立即就把毒素叮进了共和国肌体和她的一批脆弱成员的身上,金钱诱惑着他们手中的权力,鼓噪着这些凡夫俗子心中深层隐匿的欲望。
1980年,邓小平同志告诫道: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
就在此时,胡耀邦在一次讲话中也指出:“执政以后,我们一些革命意志薄弱的同志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中,腐败下去。”“我们党内的不正之风,是个腐蚀剂,腐蚀我们党的肌体。”
同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出台,这个准则也为党员干部划定了一定的禁区。
然而,这些谆谆之言和行为规范都被人们视为过眼云烟,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相继暴露出来。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时还打着国家或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
有鉴于腐败现象的滋长,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提出,决不允许降低共产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更不允许共产党员腐化变质。对那些抛弃共产主义理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所谓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都必须分别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一切有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判刑的党员干部,不管党龄长短,地位高低,都应坚决撤销他们的职务,开除他们的党籍。
随着改革、开放措施的不断出台,共产党也不断加紧树立正气、打击歪风,并先后惩处了一些胆大妄为者。
王仲在当年可算是个人物,这位原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海丰县委前书记,贪污受贿、侵吞缉私物资价值达6000多元。他也许是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而被绑赴刑场的地位最高者。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明确提出,争取五年内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1983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党特别要懂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983年10月,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决定:用3年的时间,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实行全面整顿,整党的任务就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
然而,整党的步伐是那样的艰难,一些贪得无厌的腐败分子仍旧我行我素,“顶风而上”。
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在整党前,就曾与外商勾结,为外商非法谋私而大开绿灯,从中收受贿赂。到了1984年夏天,余铁民又与另一个港商“接上了头”,唯港商之命是从,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继续大量收受贿赂。几年“积攒”下来,他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取价值3万多元的贿赂。